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257號
TNDM,112,簡,325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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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安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安邦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安邦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爰 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前已有多次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之犯行紀錄,本次猶然再犯,顯見其蔑視公權力之態 度、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718號
  被   告 郭安邦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安邦(涉傷害等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7日2



0時5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情難忘冷飲店」內 ,因酒後與他人發生衝突,而涉有傷害及毀損罪嫌,警員警 黃柏堯獲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1時10分將郭安邦逮 捕。詎郭安邦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在警方解送郭安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途中,於警車內對於 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黃柏堯,當場以「開慢一點啦,你家是 死人嗎」、「流氓欸、有牌欸,還拿槍欸、幹你娘、機掰勒 、幹你娘、你們這些毋晟囝仔」(台語)等語侮辱之。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安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警員職務報告1份、110報案紀錄單、蒐證照片6張、蒐 證光碟1片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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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