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056號
TNDM,112,簡,3056,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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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霖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8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志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 價之言語對告訴人侮辱,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 動機、侮辱之方式、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告訴人之關係, 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788號
  被   告 黃志霖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霖於民國112年4月1日11時5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徠歸仁飯店門口前送貨時,與陳崇倫發生爭執,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及掰」、「幹你娘」等語 辱罵陳崇倫,足以貶損陳崇倫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二、案經陳崇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霖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陳崇倫證述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現場照片1紙在卷可稽 ,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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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