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967號
TNDM,112,交易,967,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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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漢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
號:112年度偵字第16095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漢仁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8時22分許 ,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善化 區南科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南科北路與環西路2段 交岔路口,欲右轉環西路2段時,本應注意應禮讓直行車先 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禮讓直行車 ,貿然右轉,適告訴人陳芷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南科北路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2車 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芷芸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曾漢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漢 仁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芷芸於訴訟繫 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 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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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