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30號
TNDM,110,訴,103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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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原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陳昭仁


選任辯護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劉玉


選任辯護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陳國欽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孫新發


被 告 邱燕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黃麒銘


選任辯護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志
代 理 人 王子維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黃泊錫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隆盛


楊明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王國清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劉忠志


林侑德


顏見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
、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
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
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
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
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
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
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422號、110年度偵字第12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壹仟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昭仁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玉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國欽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新發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燕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麒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黃泊錫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參佰零玖萬貳仟零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隆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明學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劉忠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侑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王國清無罪。
顏見名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202 、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5 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 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竊佔面積共1 2070.83平方公尺)。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 、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非法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下稱犯罪事實壹、 一】
二、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綽號「大頭仔」)均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 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戊○○僱用均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與渠等亦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 意聯絡之孫新發(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 起至110年3月1日) 、陳昱勳(原名陳春長,綽號「阿春」, 僱用期間為109年12月間至110年3月1日)、己○○(原名陳科升 ,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間),負責在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進出、把 風工作,及黃豊珍(綽號「斌仔」,僱用期間為109年7、8 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張建洲(起訴書誤載為「張建州」 ,逕予更正,綽號「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



10年3月2日) ,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怪手操作員,進行廢 棄物開挖、掩埋等作業。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負責仲 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場, 由司機入場傾倒廢棄物,陳國欽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物 位置之工作,並均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戊○○、陳昭仁、劉 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即 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 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通化學公司)、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司)、國榮紙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 廢棄物所有人,陳家銘、劉忠志、林侑德等貨車、曳引車司 機,或邱平順、林中春等仲介、其他參與人(除本判決當事 人欄所列被告以外,其餘被告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任意棄 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 廢棄物等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二所示 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來源 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 倒後堆置、掩埋,並由戊○○本人或由戊○○指示孫新發、陳昱 勳、己○○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 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戊○○ 等人曾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四所示)。嗣經臺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 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 準,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壹、二】。
三、邱燕秋黃麒銘分別係址設於高雄市○○區○○○○○○○0號衛普公 司之課長、總務,黃泊錫則為址設於臺南市○○區○○里○○○00○ 0號登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廢棄物代碼:D-0899 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 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日月泰有限公司清除(單價6元/公斤) ,因該廢擦拭布有明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氣味,遭日月泰有 限公司拒收,渠等明知黃泊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 可文件,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基於非法 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 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每公斤8.5元之價格,委託 黃泊錫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清理日期、數量、總金額如 下:109年5月29日(12,800公斤)、109年6月9日(12,430公 斤)、109年6月16日(4,150公斤)、109年8月31日(10,030



公斤)、109年9月3日(7,500公斤)、109年9月18日(6,280 公斤)、109年12月8日(12,450公斤)、110年2月8日(10,83 0公斤),總金額共計64萬9,995元】。黃泊錫明知陳家銘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 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 除、處理上開廢棄物,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上接犯罪事實壹、二之事實,如 附表二編號1所示)。【下稱犯罪事實壹、三】四、鍾季仲、陳又銘分別係高雄市○○區○○○○000號晉通化學公司 之經理、環保專責人員。因晉通化學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污泥 、廢膠、廢離型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 除機構可寧衛公司清理,嗣為節省清理費用,渠等均明知黃泊 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黃泊錫不可能合法清 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 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 社名義,以污泥每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 紙處理費每公斤21.5元之價格清除、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 110年5月27日止,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黃泊錫清理。 黃泊錫再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黃泊錫以太空包裝污泥每公斤10 元,而廢膠以鐵桶或塑膠桶裝每公斤以12元,委託陳家銘清 理。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 車載運上開污泥、廢膠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 、掩埋(上接犯罪事實壹、二之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廢離型紙則載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00○0號之廠 房及土地(下稱永安廠房)堆置。【下稱犯罪事實壹、四】五、黃泊錫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00年間 起,提供永安廠房堆置其向晉通化學公司所清除之上開廢離 型紙及自不詳事業機構所收集之廢棄物乙批【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 稱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永安廠房 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包括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 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等廢棄物;於 110年6月9日稽查發現包括尼龍繩、含紙軸之廢塑膠、廢紙、 廢塑膠(包括離型紙)、廢塑膠混合廢棉絮廢紙等混合物、 廠房內堆置有含金屬線廢棄罩、塑膠粒,廠後發現有藍色53加 侖3個、藍色15加侖11個(桶內現殘留廢液)、5加侖5個(桶 內現殘留廢液)等廢棄物】。其後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 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除、處理,陳家銘經由邱平



順介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部分廢棄物載運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上接犯罪事實 壹、二之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下稱犯罪事實壹 、五】
六、劉忠志、林侑德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渠 等預見各於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時間、地點經委託載運之 太空包可能為廢棄物,不得任意清除、處理,竟仍分別與如 附表二編號6、9「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縱非法清 理廢棄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聯絡,各於上開時間、地點 ,駕駛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6、9所 示太空包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並各獲得5 千元報酬。【下稱犯罪事實壹、六】
貳、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一、歐周何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兆鋒企業社 實際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陳冠文則 係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3玖如環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如公司)實際負責人,領有臺中市政府 109中市府(環)廢乙清字第0006號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係乙級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之清除業務,而受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健豪印刷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委託清除 該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欣環保公司)所有位於臺南 市○○區○○段00地號土地係經行政院核定、改制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公告 ,屬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山坡地。林隆盛明知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亦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為爭取在上開土地增設掩埋 場之新聞曝光度,竟基於在私有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佔用、 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透 過網路與歐周何取得聯繫,並告知其可提供上開土地堆置廢 棄物。
三、歐周何乃與陳冠文、黃泊錫、陳家銘、邱平順基於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歐周何以12萬3,160元之價格接受陳 冠文委託清理廢鋁箔塑膠袋、健豪印刷公司之印刷廠製版底 片(pp加石粉之廢塑膠名片)、廢棉絮等一般事業廢棄物; 其與黃泊錫、林隆盛約定分別以每車8,000元、10,000元、1 2,000元、15,000元之價格處理廢棄物。歐周何、黃泊錫復 與陳家銘約定以4車次共40,000元之價格,陳家銘再與邱平 順約定,每車次由陳家銘給付邱平順2,000元之報酬,由邱



平順陪同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 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7 日,將玖如公司所清除之廢鋁箔塑膠袋、健豪印刷事公司之 製版底片、廢棉絮、黃泊錫之廢不織布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運 送至上開土地棄置,而擅自占用私人山坡地,幸未致生水土 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許接獲檢舉,發現堆置 上開土地之大量廢棄物,始循線查悉上情(歐周何、陳冠文 、玖如公司、陳家銘、邱平順均另行審結)。【下稱犯罪事 實貳】
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孫新發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 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 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許銘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 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 ○000○0號棄置地,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下稱 犯罪事實參、一】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 鋁業公司)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 )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 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均 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鍾武國 仲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 鼎、鄭國彥仲介而結識馬大川,明知馬大川未領有上開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絡,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 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 業大貨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 10時至11時、110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 時許前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 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 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 之集塵灰離廠。馬大川轉與陳國欽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 陳國欽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孫新發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馬大川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陳國欽陳國欽則 支付其中1萬5千元予孫新發孫新發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司機,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 物於現場掩埋而非法處理(陳冠廷、蔣清發、鍾武國、吳宏 倫、吳財鼎、鄭國彥、杜浚鏵、馬大川均另行審結)。上開 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 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 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參 、二】
三、秦偉智(另行審結)、陳國欽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秦偉智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NP-73號拖車(或附掛92- YX號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4日0時50分許、110年4月6日22 時29分許、110年4月7日20時13分許至20時27分許、110年4 月8日20時01分許、110年4月9日22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 10年4月10日23時32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110 年4月12日22時26分許、110年4月13日23時14分許、110年4 月14日19時24分許,將其自不詳事業機構載運之不詳有害事 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銅超出標準值15.0mg/L) 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運送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駕駛BCQ-3367號自小客車引導 ,孫新發每趟向秦偉智收取12,000元報酬,其中2,000元交 付予陳國欽陳國欽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 外把風,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後棄置、掩埋於上開棄置地。【 下稱犯罪事實參、三】
肆、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戊○○、陳家銘、蔡其品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意聯絡,由蔡其品與陳家銘約定以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陳家銘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戊○○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楊明學帶路找尋棄置地點。楊明學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領陳家銘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



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戊○○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及陳家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下稱犯罪事實肆】
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 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 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 馬大川,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 廷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 ,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馬 大川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 貨車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 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馬大川即載運盛裝鋁二 級冶煉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馬大川轉與陳昭仁、 陳國欽共同達成上開犯意聯絡,陳昭仁、陳國欽另基於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陳國欽提供其與配 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馬大川旋即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馬大川 並交付予陳昭仁15,000元之處理費用,陳昭仁收取其中2,00 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予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 對,遂由陳國欽聯繫孫新發,其與孫新發共同基於非法清理 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孫新發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 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 上開16包太空包後,陳國欽即透過鄭育能聯繫馬大川,馬大 川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4時4 5分至15時0分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6 包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陳 國欽旋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 司機,委託不知情之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 貨車,由孫新發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 意,指引王國清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 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運至孫新發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 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 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 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伍】
陸、戊○○另為以下犯行:




一、戊○○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於110年1月15日凌晨某時、110年2月22日凌晨某時、110年2 月24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凌晨某時,在其位於臺南 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無償轉讓 予其所僱用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之孫新發陳昱勳 、己○○施用(數量均不詳,無證據證明轉讓重量達淨重10公 克以上)。嗣因戊○○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員警依法 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獲上情(經本院110年5月20日南院武刑凱 110聲監可字第000103號函認可)。【下稱犯罪事實陸、一 】 
二、戊○○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109年初某 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在網路上以2,000元之 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 體為發射動力之非制式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0號)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並存放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內。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 於110年4月15日上午6時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空氣槍,而査悉上情。【下 稱犯罪事實陸、二】   
柒、黃麒銘係衛普公司之總務,係為衛普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負 有管理衛普公司廢塑膠膜及報廢品等下腳料之任務。其於10 8年10月間至110年2月間之期間內,竟為獲取回扣,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接續於黃泊錫向衛普公 司購買廢塑膠膜及報廢品等下腳料而過磅載運重量時,將黃 泊錫每次載運之實際過磅重量減少計算約300至500公斤之重 量,使黃泊錫得以給付較少價金,黃泊錫再於如附表五所示 日期,給付如附表五收受現金欄所示回扣予黃麒銘,共計19 萬1,364元,黃麒銘以此方式違背上開管理任務,致生損害 於衛普公司。【下稱犯罪事實柒】 
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該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




㈠共同被告黃麒銘黃泊錫、陳家銘於警詢時或調查局詢問時 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邱燕秋表示不同意具有 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邱燕秋 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黃泊錫邱燕秋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 判外之陳述,被告黃麒銘表示均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 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黃麒銘犯罪事實部分, 均無證據能力。
㈢共同被告黃麒銘黃泊錫、陳家銘、邱平順於警詢時、調查 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衛普公司表示 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 犯罪事實壹、三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㈣共同被告邱平順、陳家銘、陳又銘、鍾季仲、陳冠文、歐周 何、林隆盛、證人即健豪印刷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 證人即被害人歐欣公司工程師吳勅奇於警詢時或調查局詢問 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泊錫表示不同意具 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黃泊 錫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㈤共同被告戊○○、孫新發陳國欽秦偉智鄭育能於警詢時 之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表示不同 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 陳昭仁、劉玉媚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 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 事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 權,不容任意剝奪。惟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就是否行 使對質詰問權,自有處分權,倘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 能力,且經法院予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之機會, 惟被告未聲請法院傳喚,應認其已捨棄對質詰問證人之權, 則法院佐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該部分事證已明,而未再傳 喚證人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亦不能指摘其所踐行之訴訟程 序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
 ㈠共同被告黃麒銘邱燕秋、陳家銘、黃泊錫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因被告黃麒銘邱燕秋、衛普公司 分別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上 開陳述分別就被告黃麒銘邱燕秋、衛普公司部分,均無證



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陳冠文、歐周何、林隆盛、陳家銘、邱平順於偵查 中向檢察官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因被告黃泊錫表示不同意 具有證據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 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上開陳述就被告黃 泊錫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㈢被告黃麒銘雖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之證述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供述證據編號38),未經對質詰問, 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黃泊錫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 業經具結部分,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理時已 傳喚其到庭作證,賦予被告黃麒銘對質詰問機會,自得引為 本院判決之依據。
 ㈣證人陳又銘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自有證據能力,且 本院審理時已傳喚到庭作證,賦予被告黃泊錫對質詰問機會 ,自得引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㈤證人即健豪印刷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證人即被害人 歐欣公司工程師吳勅奇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被告黃 泊錫之辯護人雖主張未經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上 開於檢察官前所為證述既經具結,自有證據能力,被告黃泊 錫之辯護人上開主張顯屬無據。而被告黃泊錫及其辯護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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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