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李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002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14615-6 1 421 003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X-14725-5 1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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