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洪村騫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