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572號
TPDV,112,司票,25572,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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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572號
聲 請 人 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非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漢鎮張軒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登記之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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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