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572號
聲 請 人 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非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漢鎮、張軒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登記之證明文
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之釋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