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6308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智齊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林威辰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威辰對第三人錦祥五金
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等債權,並請求本
院函查債務人林威辰所持有之上市上櫃股票,俾便對債務人
予以執行。因第三人錦祥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位於
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