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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66308號
TPDV,112,司執,166308,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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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6308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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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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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智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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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林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威辰對第三人錦祥五金 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資等債權,並請求本 院函查債務人林威辰所持有之上市上櫃股票,俾便對債務人 予以執行。因第三人錦祥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位於 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乃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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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祥五金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