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115號
TPDV,112,司促,14115,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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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71元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元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王秀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累計7,812元正未給付,其
中6,516元為消費款;1,29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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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