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03號
TPDV,111,訴,360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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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03號
原 告 呂建中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沈芝華

訴訟代理人 駱秉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 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3房屋 內,進行漏水修復工程。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2萬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頁);嗣原告於民國111年10 月12日具狀撤回上開第1項聲明之請求,並將原第2項聲明之 請求金額變更為13萬2,000元(見本院卷第43頁)。經核原 告撤回原第1項聲明請求係於被告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所為, 其撤回訴之一部自生效力,本院就此部分毋庸審究;所為變 更請求金額部分,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建 物(下稱系爭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1樓正上 方之2樓建物(下稱系爭2樓)區分所有權人。伊原將系爭1 樓出租予訴外人陳霈瑀(原名:陳絲怡)作為咖哩店面使用 ,然自000年00月間起,系爭1樓正上方樑柱旁之天花板開始



出現漏水現象,經陳霈瑀數度反應後,伊隨即多次以簡訊方 式聯繫被告欲進行修繕事宜,抑或共同處理漏水,惟被告不 僅置若罔聞,甚至不斷推稱1樓產生之咖哩味導致其過敏住 院云云,完全不願意配合處理漏水,亦拒絕讓伊委託之抓漏 人員進入其專有部分尋找漏水點,導致系爭1樓之漏水情形 愈發嚴重,陳霈瑀因不堪漏水困擾,因而於111年5月11日與 伊終止租約。嗣經伊委請民間防漏水工程公司協助確認漏水 原因後,已確認本件漏水原因是系爭2樓給水管破裂所致。 被告雖已於111年8月16日將上開漏水部分自行修繕完畢,然 其先前拒絕理性溝通,故意怠於修繕或不讓伊僱工進入其專 有部分進行修繕,已造成系爭1樓天花板漏水處浸潤損壞, 致伊受有支出裝潢回復費用1萬2,000元之損害;另被告為使 陳霈瑀不再繼續承租1樓經營咖哩店,故意以此消極不修繕 方式導致陳霈瑀最終因不堪漏水困擾而與伊終止租約,顯係 以悖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伊因此損失111年5月 至9月間之租金收入共計12萬元,故被告自應依侵權行為之 規定賠償伊所受上開損害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漏水點是在系爭1樓屋內正上方樑柱旁,為 公共管道空間,且系爭2樓並無衛浴水管漏水之情形,故原 告本得從系爭1樓自行處理漏水問題,伊對原告並無修繕或 容忍其進入系爭2樓屋內修繕之義務。再者,自原告於000年 00月間向伊告知有漏水情形後,伊基於鄰居情誼,曾分別於 110年11月19日、同年月22日、23日、25日及26日多次尋找 水電專業人士前來抓漏或配合抓漏修繕作業,但當時水電師 傅均表示系爭1樓漏水應屬公共管線間的問題,與系爭2樓衛 浴室設備有無漏水無關,實際上經伊僱工於111年8月16日檢 修後,亦確實如此。且該段期間伊曾因病住院,小孩亦因疫 情發高燒在家休息,原告仍堅持要僱工進入伊家中進行檢查 測試,顯然不合情理。此外,陳霈瑀係因其經營之咖哩屋長 期大量排放咖哩味及油煙味,遭鄰居抗議多時,加上疫情問 題生意不佳,租金成本高,為避免提前解約遭原告沒收押租 金,方藉詞推說漏水沒處理好而與原告提前終止租約,與本 件漏水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因此,本件原告所受損害均與 伊無關,伊對原告並無不法侵害行為存在,原告依侵權行為 規定請求伊賠償本件損失,並無理由;遑論原告並未舉證證 明其已實際支出天花板修復費用,且其主張之修復金額顯然



悖於行情,並無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 ㈠原告為系爭1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 字第1988號卷《下稱補字卷》第19頁);被告則為系爭1樓正 上方之系爭2樓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見補字卷第21頁)。 ㈡陳霈瑀前向原告承租系爭1樓作為經營咖哩屋店面使用,租期 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5年5月9日止,每月租金為3萬元;嗣 陳霈瑀於111年5月11日與原告提前終止租約(見補字卷第47 至49頁)。
㈢被告於110年10月3日、10月31日、11月26日至28日因病住院 (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
㈣111年8月16日前,系爭1樓正上方樑柱旁之天花板確有發生漏 水之情形(見補字卷第41至43頁)。
㈤被告於111年8月16日已僱工進入系爭1樓內將管線漏水問題修 復完畢。  
四、兩造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修繕水管漏水致其受有天花板修繕回復 費用1萬2,000元以及111年5月至9月間之減少租金收入共計1 2萬元之損害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 院應審究者厥為:㈠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與系爭2 樓房屋水管有無關聯?被告就系爭1樓房屋漏水是否有修繕 義務?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6條、第 213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1樓房屋天花 板修復費用1萬2,000元以及111年5月至9月之租金損失12萬 元,是否有據?原告因修復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漏水處浸潤 損壞部分是否實際支出修復費用1萬2,000元?是否有必要支 出這個金額?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系爭1樓之漏水原因為何?與系爭2樓水管有無關聯?被告就 系爭1樓漏水是否有修繕義務?
 ⒈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專有部分之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對於專有部分或約定 專用部分,依法應負修繕、管理及維護之義務。 ⒉查,系爭1樓天花板漏水的情形,係供應用水到系爭2樓的2樓 獨立給水管破損造成,該2樓給水管破損裂縫是位在公共管 道間,給水管線路走到系爭1樓、系爭2樓間樓板,要進入系 爭2樓屋內前的轉彎處發生,其查漏過程以及發現漏水水管



為系爭2樓之水管等情,經證人即原告所請抓漏的水電師傅 莊三川證稱:我有到系爭1樓查漏與處理漏水,第一次去查 漏,第二次是去用冷氣集水盤接水;第三次水盤越漏越大, 冷氣集水水盤不夠用,就去做不鏽鋼水盤接水;後來還有再 去,水已經像瀑布在漏,漏水是在管道間的位置,就用塑膠 布把管道間圍起來,下面就用大的塑膠桶接流下來的水,再 配排水管到廁所;後來再去一次,那次跟二樓請的水電師傅 一起看,那次到頂樓去檢查二樓的水表,二樓的水表跑得很 快,當時雙方就同意把二樓的水表先關掉,再到一樓去看, 水就不漏了,這次是最後一次去,當時已經漏得很嚴重,當 下我們討論是說這是二樓的水管,所以由二樓處理,最後一 次去看時二樓屋主同意修繕,後來漏水的修繕並不是我修的 ;漏水的位置雖在共用的管道間,但漏水的仍為私人的水管 即二樓的給水管,該位置從一樓修繕比較方便,從二樓修會 工程浩大等語(見本院卷第222至224頁)。證人即被告所請 抓漏的水電師傅何家慶證稱:我去系爭1樓抓漏一次,當時 漏水是在管道間要進屋的給水管,就是一樓的天花板以及二 樓的地面,給水管破損,我把他裁斷之後換一個彎頭,我有 影片在手機裡(提出手機與手機內照片、影片),該水管是 水塔到供應戶的獨立水管,是供給二樓水的水管,是二樓的 獨立水管,該裂縫的位置要從一樓修繕,從二樓沒辦法修等 語(見本院卷第225至227頁)。二位證人就漏水之管線為系 爭2樓的給水管線、漏水點在公共管道間等節證述均一致, 並有證人何家慶所提供漏水管線漏水處照片、該管線修繕前 後照片與影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原告主 張本件漏水原因是系爭2樓給水管破裂所致等語,核屬有據 。
 ⒊準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漏水應 由系爭2樓給水管區分所有權人—即被告—負修繕義務。  被告雖抗辯該給水管需要從系爭1樓開啟天花板修繕,故其 無修繕義務云云,惟縱然修繕的方式是需要從系爭1樓開啟 天花板進入公共管道間的位置處理,仍不改變該破損的給水 管是屬於系爭2樓的給水管的性質,該水管既然並非原告所 有,原告無從任意處理,依法應由被告負修繕維護之責任。 又被告已於111年8月16日僱工從系爭1樓將管線漏水問題修 復完畢,履行其修繕義務,為兩造所不爭執。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6條、第213條第1 項及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1樓天花板修復費用1 萬2,000元以及111年5月至9月之租金損失12萬元,是否有據 ?原告因修復系爭1樓天花板漏水處浸潤損壞部分是否實際



支出修復費用1萬2,000元?是否有必要支出這個金額?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以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構成要件,故主張行為人應依 該條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行為人有故意或過 失及不法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於他人權利,或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要件,此觀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即明。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 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規定,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 用人,對於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應負修繕、管理及維 護之義務,業如前述。苟因故意或過失而違反此項作為義務 ,侵害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致他區分所有權人受有損害 時,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 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87年 台上字第730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0月 間漏水現象發生後到111年8月16日之前,在其聯絡共同處理 漏水事宜時拒絕理性溝通,故意怠於修繕,最終導致其天花 板損壞以及承租人陳霈瑀提早終止租約而損失111年5月至9 月間共計4個月,每月3萬元之租金收入等情,為被告否認, 自應由原告先為舉證;倘原告已為相當之證明,被告就其抗 辯無確實之舉證,即應為不利益被告之裁判。
 ⒉查,000年00月間系爭1樓原承租人陳霈瑀告知被告發生漏水 的情況後,在000年00月下旬,被告一開始曾找訴外人李姓 技師富城水電張熒堂關閉系爭2樓浴廁設備,查看是否 為系爭2樓浴室廁所設備漏水,並有與陳霈瑀聯繫查漏事宜 ,固有被告所提其與陳霈瑀於110年11月22日到25日的LINE 對話部分截圖、與陳霈瑀於110年11月17日到12月9日撥打電 話通話的時間紀錄、其與張熒堂110年11月23日到26日的LIN E對話部分截圖以及「李老闆修水電」的通訊錄電話與撥打 電話次數的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到91頁、第189至2 05頁)。然前開對話紀錄中並未有雙方確認確實漏水點或修 繕好漏水情況的紀錄。且自110年12月中起直到原告111年6 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以前,被告均堅持漏水與系爭2樓無關,



而持續對原告提出系爭2樓水管漏水的影片、照片以及是系 爭2樓水管漏水,要求被告會同處理的主張不予理睬,亦不 願配合查明是否可能是系爭2樓浴廁排水以外的其他水管造 成;被告並更進一步要求原告先處理陳霈瑀承租系爭1樓經 營咖哩餐廳造成咖裡的味道以及油煙問題,催促其搬遷進度 等情等情,有以下證據可證:
 ⑴被告自己製作的「答辯人沈芝華積極處理管線漏水事件過程 實錄」記載110年12月11日陳霈瑀傳訊:「……,這次漏水的 關係房東的師傅才發現上面影片的這個管道口,他只用類似 壓克力板的板材去蓋住,這樣的板材在天花板上就有兩處, 而一處就是這次的漏水點,外觀看起來就像一般天花板一樣 ,這次因為漏水才會剝落,我們有身手上去拍影片,上面其 實有很多管線/水管相連,目前不確定是哪一處漏水」,被 告回覆:「已經知道是公共水管有問題,應該去找其他所有 樓層(除5及6樓外),我之前已五次待在家中等老闆,不要 再把漏水的事推給我們二樓」(見本院卷第75到76頁)。 ⑵證人陳霈瑀到庭結證稱:系爭1樓自110年11開始漏水,剛開 始是滴水,後來水量越來越多;發現漏水第一時間是先聯繫 二樓沈小姐,後來才聯繫(房東的人員)白小姐沈小姐 之前就有介紹我一個水電,我就直接聯繫那個水電過來看, 那個人的名字我不記得。水電過來看,先從一樓看漏水點, 因為管線太多又複雜,水電說沒辦法這樣確認,所以水電就 要跟沈小姐約去二樓看,當天就有去二樓看。水電跟我說有 關二樓其中一個馬桶的水,請我再觀察有無繼續滴水的情況 。我隔了一兩天觀察滴水的範圍變大變更嚴重,我有再聯繫 水電跟沈小姐,水電有馬上去看,但看完後水電跟我說他不 願意處理漏水的情形。再來我就聯繫白小姐跟他說漏水的情 形,白小姐請我繼續跟二樓沈小姐聯繫,就是要我自己解決 。沈小姐在我聯繫之下一開始有處理,但實際上的情況我不 清楚。後來沈小姐又找了另一個水電,沒有先跟我聯繫就突 然跑來店裡跟我說,這次來的水電也是有來一樓的漏水點看 ,看完就說這不是二樓的問題,因為那裡是管道間,可能是 其他住戶的漏水,聽到他這樣講我就知道沒辦法找沈小姐解 決,我就去聯繫白小姐。後續就是由白小姐去聯繫沈小姐, 但都沒有解決漏水的問題,漏水一直越來越嚴重。有一個技 師說是大樓管道間的問題之後,我就聯繫白小姐白小姐就 回說還是要到二樓去看,因為二樓是離一樓最近的地方。根 據有來一樓看的技師說剛剛維修孔看的到的管線都是二樓的 管線,所以建議我直接跟沈小姐聯繫是比較直接的方法。在 這之後我後期再與被告反應漏水的事情的時候,被告都回我



咖哩味的事情,不太願意理我有關漏水的事情等語(見本院 卷第297到300頁)。
 ⑶被告不爭執真正的兩造間自110年12月17日起多次互相傳送多 媒體簡訊的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補字卷第27至39頁,本院 卷第164頁):
  【110年12月17日】
  原告:「沈小姐:你好我是敦化北路22巷16號1樓的房東我 想要跟你談一下,請你撥個電話給我,因為我打給你好幾次 你都沒接,我的電話0000-000-0000」  【111年1月6日】
  被告:「這個禮拜前面房間,浴室還有後面房間,11點多開 始還是都是咖哩味,同樣我們前面一排窗戶無法開窗!!! 他們真的還適合在這邊營業嗎?長期嚴重他人的生活居住品 質,危害健康,這樣對嗎?」
  原告:(傳送影片、漏水之水管照片)
  原告:「沈小姐:我已經檢查出來了是你們家的管路的問題 漏水也請你解決修理這個問題,如果你有什麼問題可以請你 的水電再次的檢查我們在等你解決」
  被告:「因為妳承租房客的關係,長期以來讓我們前面巷子 的一排窗都不能打開,除了無法通風,甚至秋天還要開冷氣 以外,更由於他們從前中後區域逸出咖哩異味,有時整個屋 子都是咖哩味,嚴重影響他人健康導致氣喘,再這樣下去, 我們只好採取法律及其他行動,保護自己居住權及健康權! 2樓沈小姐
  原告:(傳送漏水之水管照片)「沈小姐:我有附照片跟影 片」
  被告:「這是長期以來的問題,我們連前面一排窗戶都沒辦 法開,室內常充滿咖哩味,請勿再推託給漏水!!!!!」 、「不要故意用已經檢查出來漏水是我們家來套我們!」  原告:「沈小姐:這是兩碼事漏水歸漏水,味道歸味道,味 道有問題你找環保局來」
  被告:「咖哩味無法處理好,卻故意說因為是漏水的關係, 更何況是公共水管漏水卻也偏偏說是二樓。我先生在國稅局 的好友前些天有說,這就好像有人出租房屋還有其他等等等 沒有依法繳稅,卻怪罪國稅局為何要查稅呢?」  原告:「沈小姐:我確定漏水就是你們家的管子,漏水請解 決味道請找環保局,事情歸類清楚」
  被告:「依時依法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  原告:「我是繳稅的好公民不要用這種事情來跟我說,漏水 的事你該解決,你就應該解決不要扯東扯西」




  被告:「喔!是這樣嗎?????」
  【111年1月7日】
  原告:「沈小姐:我們是否見個面把事情處理好,大家都是 鄰居你我也都希望圓滿的把事情解決對嗎?」
  【111年3月2日】
  被告:「你們開設咖哩店造成的問題還是在禍害他人!真得 很誇張啊!我們二樓全家人每天還要聞這些對身心有害的異 味!換作是你,不知做何感想!」、「台北市政府的朋友說 ,好像你們和隔壁登記在同一戶籍地(都是16號,但自創16 及16-1號門牌),自己裝潢隔間變更地址還辦了商業登記, 這牽涉到民政、建管、消防、環保和稅務等問題。沒有想到 :除了影響我們長期的健康權(氣喘,致癌風險)及開窗權( 屋內悶得不像話)及一間浴室完全不能使用(門的通風口還 要用膠條封起來),我們在二樓,一樓卻隨便改變隔間出租 ,也影響到建築物安全」、「已經給你們太久的時間,卻仍 置之不理,店照開,照樣汚染別人的家!」
  【111年3月3日】
  原告:「沈小姐:大家都是鄰居,我們是否見個面,把所有 的事情來解決如何?」
  被告:「咖哩店的問題困擾我們太久,嚴重影響我們健康與 生活,這樣已經拖太久,還要我們忍耐再忍耐?樓下這麼小 的空間,將咖哩的濃度不斷地往上排,連我們二樓都在當咖 哩屋,這幾年來也窗戶都不敢亂開,到最後一聞到就讓人氣 喘發作趕快噴藥,這裡真得適合開這種餐飲嗎?店的問題沒 有快點先解決沒辦法談的,已經等太久了呀!」  原告:「我已經催促她搬離,她已經在找房子了」  【111年3月10日】
  被告:「每天家裡彌漫著咖哩味,打開窗也不是,不打開窗 也不是,因為無法改善而不影響我們的居住與健康權,咖哩 店說與妳談要遷離已經很久了,卻不見有進度耶!我們每天 這樣子非常痛苦!!!可否告知我們要再忍耐多久???」  【111年3月11日】
  被告:「還是選擇置之不理嗎?」
  原告:「沈小姐」、「他會搬前幾天我已經跟你說過了,我 也同時間也請你並行請你到一樓看一下漏水的部分,我們也 是應該一起解決,讓我的師傅到你們的廁所看一下」  原告:(傳送錄影)
  被告:「剛剛有去找咖哩店老闆,請與其聯絡!」  原告:「房客跟你說他要搬了你也去看了漏水,房客跟你解 釋得很清楚了,沈小姐下個禮拜找一天讓我們修理師傅去看



一下你樓上廁所可以嗎?」
  被告:「無法開窗是咖哩屋造成!」、「想要賺錢,不管人 家的生命及居住權!說真的,我跟房客談的跟你所描寫的差 異很大!急著想確定是不是人家漏水,卻不肯把最根本的問 題解決!正在找房子只是一個幌子!只是一直在拖時間而已 ,能拖多久算多久嗎?」
  【111年3月12日】
  原告:「沈小姐:給他時間搬,他也不需要去騙妳,至於漏 水也是要同樣進行我們也不需要去欺騙你照片也給你看了也 請你讓我師父檢查一下你的兩個廁所對你來講不困難吧,至 於咖哩房客的事我們都有在進行,大家都是鄰居我也不需要 去欺騙你,你告訴我你的情況我們有在處理也能了解相反的 你站在我們的立場也希望你能了解也能讓我們處理漏水問題 ,我們也不會說你讓我們去看漏水的問題然後我們就讓我的 房客繼續租騙你,大家都是知識份子有需要這樣的互相猜疑 不信任嗎?」
  【111年4月14日】
  原告:「沈小姐;我的房客營業到5月6號截止之後,器具陸 陸續續搬走了我已經跟她協商好了,也請你讓我們去看你家 在我一樓天花板漏水的部分去看你的房子漏水,水電師傅去 我也會跟著去你放心我們不會去打擾你太久時間,請你讓我 們看你家的時間給我1個時間我一直在等你回答而你都沒回 覆,我希望你這一次能紿我切確的時間去看漏水部分人是互 相的不管你有任何的想法請給我一個答案謝謝」  【星期二】
  原告:(傳送系爭1樓清空照片)「沈小姐:我的咖哩房客 已經清空了,漏水的事是否麻煩協助我修繕呢」、「沈小姐 :我知道你已讀了我也希望你有什麼意見請你打電話或簡訊 給我,我只是希望你協助我修繕好至於你有什麼意見我也希 望你能跟我講,不要已讀不回大家都是鄰居,你也是明理人 我希望能跟你做個好鄰居有什麼意見我也歡迎你跟我說,我 真誠等你回覆」、「沈屋主您好,我是樓下屋主呂太太日前 我發訊息給您已數日,您已讀不回,我實在不知您現在意願 如何?但我現在很明確的跟您說,我接下來處理的方案A我 還是本著好鄰居的相處,我會請第三方檢測查出漏水原因, 但需您全程配合第三方的檢測,至於有關漏水修膳部份,我 願意出錢來處理B若是您還是已讀不回,感受不到我釋出的 誠意,那我也要維護我的權益,將以法律途徑解決此事,這 樣處理必勞民傷財...一切等您回應,謝謝」  【不明日期】




  被告:「……現在咖哩屋搬走沒幾天,沒想到妳突然變得很有 誠意?還是急於出租意願呢?」、「然而第三方檢測也不是 妳說的算,之前我們請的專業技師說是公共水管問題,並不 是我家水管有漏水,然而水往低處流就算是四樓公共水管漏 水,也是會流到二樓再一樓,除非有公正、客觀的政府檢測 單位從七樓到一樓逐樓檢測,以昭公信,否則,不能隨便指 控。尤其你上次所找的水電技工傳給我們看的錄影帶,一副 就是來抓小偷的樣子,讓我們看得更是不爽。」、「另外, 妳想嗆聲,而我先生是知名法學專家,朋友多在國稅局任職 及國內頂尖訴訟律師,之前沒有一句對我們不好意思的話, 還嗆聲還說不惜維護自身權益,這樣除了我們多年以來所忍 受的之外,我們將會更是不平,我們只好採取行動維護納稅 正義,看一下勞民"傷財"的定義為何!」、「呂太太,非常 多年來,之前我們飽受妳承租戶餐廳之苦(從以前的日本料 理魚腥味竄上來,到現在之前的咖哩屋搞得全屋咖哩導致氣 喘),妳一心只想收租金,卻造成我氣喘被迫住醫院三次時 ,共花費16萬,這三年多來整排窗戶沒有辦法開,當時妳置 之不理,我沒有感受到妳所謂的『誠意』(還嗆聲叫我們去找 環保局)」
⑷綜上,可知原告於000年0月間就指明被告所請技師所稱公共 管線漏水云云的判斷錯誤,實際上係系爭2樓給水管破裂漏 水,需要被告會同確認修繕。然被告對於原告前開確認漏水 情況與修繕漏水之請求係以其他議題回應或催承租人陳霈瑀 搬遷,沒有提出可行方案與原告討論如何修好漏水的意思。 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拒絕理性溝通,故意怠於修繕本件漏水, 並藉此使陳霈瑀不再繼續承租1樓經營咖哩店等節,已提出 相當之證明。被告雖抗辯110年12月到111年5月並非故意不 配合修繕而要趕走陳霈瑀,而是自己有事業要忙,小孩還小 ,家人在110年5月到6月住院,伊沒有心力處理,且要求進 入系爭2樓檢修沒有理由,從系爭1樓維修就可以云云(見本 院卷第166頁)。惟查,觀前開⑶可知,被告當時拒絕配合原 告檢修漏水並未提到訴訟中之說詞,難認其當時拒絕修繕是 基於現在訴訟中才提出之理由。且承前所述,在本件情形被 告有修繕義務,其既然認為從系爭2樓檢修不合理,亦可提 出其他檢修方法為建設性的建議,但被告在前開期間實際上 完全拒絕針對漏水修繕為溝通,如前開⑶所列對話顯示,其 從未就應該自1樓或2樓修繕與原告討論,可知被告當時拒絕 與原告共檢修漏水,亦非基於從系爭1樓檢修較容易。被告 對於抗辯並非故意不修繕的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 言爭執;而原告就其主張已提出相當之證明,自應為有利原



告之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怠於修繕本件漏水,並藉此使 陳霈瑀不再繼續承租1樓經營咖哩店等語,堪信屬實,被告 就其故意遲延不修繕漏水之行為所造成原告之損害,自應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⒊損害賠償範圍: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 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⑵系爭1樓天花板修復費用1萬2,000元:  原告主張系爭1樓天花板漏水處遭浸潤損壞,其因此支出修 復費用1萬2,000元乙節,已經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的漏水處 天花板修繕前、修繕後照片與銓億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與統一發票為證(見補字卷第41、43頁,本院卷第51、53、 164頁)。被告雖質疑修繕費用報價超過行情,原告可能沒 有實際支出1萬2,000元云云,惟原告已經實際付款給銓億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有其統一發票為證,而被告抗辯「不符行 情」云云未提出其他同樣工程之報價單佐證,並非可採。本 件堪信原告為回覆天花板原狀已支出修復費用1萬2,000元, 其得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該項費用。 ⑶111年5月至9月(4個月)之租金損失12萬元:  查,兩造不爭執陳霈瑀前向原告承租系爭1樓作為經營咖哩 屋店面使用,原約定租期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5年5月9日 止,每月租金為3萬元;嗣陳霈瑀於111年5月11日與原告提 前終止租約(見前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第㈡項)。又證人 陳霈瑀證稱:與原告提前終止租約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因為 漏水的位置正好在客人頭的正上方,大概半年的時間都沒有 維修,且漏水情形越來越嚴重,用接水的方式也無法解決, 跟二樓沈小姐講、跟房東講都無法解決。另外一個原因是在 我跟二樓沈小姐講漏水的事後,沈小姐也向我反應因為咖哩 的氣味發生過敏,沈小姐說他有住院,我與先生不想造成他 人困擾,所以就決定要解約等語(見本院卷第298頁)。足 認陳霈瑀與原告提前終止租約,確實與本件漏水遲遲未能修 繕完成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111年5月11日起受有每月原 可得預期之3萬元租金利益的損失。又原告自承其於111年9 月中覓得系爭1樓的新承租人,此與被告陳報其9月拍攝到系 爭1樓已開利新店家「馬祖奶茶」的時間點相符,是原告受



有3萬元租金利益損失之期間應僅有111年5月11日到同年9月 中約4個月的時間,其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租金損失為12萬元 【計算式:3萬元/月×4月=12萬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怠於修繕系爭2樓給水管漏水 造成其受有系爭1樓天花板修復費用1萬2,000元以及111年5 月至9月(4個月)之租金損失12萬元等語,已提出相當之證 據證明,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3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6月22日(見補字卷第61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假執行之宣告: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 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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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