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棋
張豐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2
6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八月二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景棋、張豐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2年8月17日、同年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在案。茲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 ,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