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棋
張豐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2
6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景棋、張豐華所設詐欺等案件,被告2人前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 年8月17日、年8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