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45號
TPDM,111,原訴,45,20231025,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信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1
42號、109年度偵字第186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信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 實
一、王證傑為址設宜蘭縣○○鄉○○村○○路0段00號之米可義麵屋負 責人,黃天旗為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0樓之日昇汽 車修護廠負責人。沈信興明知自己未任職於日昇汽車修護廠 ,不符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申請資格 ,竟與王證傑黃天旗田偉志(此3人業經本院於112年4 月26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有罪在案)共同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黃天旗提供上址日昇汽車修護廠為場地及提供日昇汽車 修護廠公司章、黃天旗私章,並由田偉志王證傑一同於上 址日昇汽車修護廠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不實在職證明之業務文 書後,再由沈信興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貸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前往台新銀行羅東分行填寫信用貸款申請書、受疫情影 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併同上開不實之在職證明交付予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對台新銀行 羅東分行承辦人員施用詐術,幸台新銀行總行察覺有異而拒 絕核貸,因此未能遂行詐欺犯行,足生損害於台新銀行羅東 分行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審核之正 確性。
二、案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沈信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卷【下稱原訴45號卷】四 第302至304、316至317頁),核與同案被告王證傑黃天旗田偉志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證人 即台新銀行人員賴俊源李銘倫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 109年度偵字第18656號卷第11至24、31至34、49至71、105 至124、515至520、523至527、531至536頁、109年度偵字第 24142號卷二第7至10頁、109年度他字第7570號卷一第9至16 頁、原訴45號卷二第11至27、29至115頁),並有沈信興之 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 明書、在職證明(以上均影本)、所得金流資料、健保歷史 投保紀錄查詢資料、日昇汽車修護廠員工投保資料查詢結果 、台新銀行羅東分行監視器比對畫面、王證傑之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天旗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 卷可稽(見109年度他字第7570號卷一第251至255、337至33 8、350、357頁、109年度偵字第18656號卷第89至107、141 至147、473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為佐,足認 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已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 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然僅係於第1項新增第4款「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 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處罰態樣,有關同條項第2款 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亦無改變構成要件內容,亦無變更 處罰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 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得利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開罪名 ,本院亦補充告知上開罪名(見原訴45號卷四第301、310 頁),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與共犯王證傑黃天旗田偉志間,就本件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六)起訴書指被告所填寫之「台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亦屬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乙節,惟此為金融機構提供給申貸者填寫以供 審核貸款用之文件,與被告或共犯之業務無關,自非被告 或共犯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而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 15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惟此部分如構成 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具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七)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已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惟因台新銀行羅東分行匯 報總行後,台新銀行總行人員察覺有異而拒絕核貸,致未 能遂行其犯罪,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八)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竟以上開手法向銀行詐貸,幸因台新銀行總行內控察 覺有異拒絕核貸,而未受有財產損失,惟仍耗費台新銀行 受理申貸、審核貸款之成本,其行為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素行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利益、犯罪所生損害、自承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工作而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1、2萬元、罹患糖尿病、現雙腳因車禍受傷等生活 狀況(上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原訴45號卷四第318 頁之被告於審理時自述)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
(九)緩刑:
   被告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白認罪,信其經 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佐以後述緩刑條件,應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 能深切記取教訓,強化其法治觀念,預防再犯,並考量其



目前經濟狀況不佳,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 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並依同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倘被告未於指定期間內完成法治教育課程,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 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共犯王證傑黃天旗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惟本院業已於共犯王證傑黃天旗之上開判 決中宣告沒收,自無庸於本案重複宣告沒收,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林秀濤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貸之被告 佯稱工作之公司、行號 申貸銀行 申貸時間 申貸提出之文件 左揭文件所在卷頁 1 沈信興 日昇汽車修護廠 台新銀行 羅東分行 109年5月11日 1.信用貸款申請書 2.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 3.在職證明 109年度他字第7570號卷一第251至255頁 附表二:本案犯罪所用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1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王證傑 2 空白在職證明25張 王證傑 3 空白在職證明16張 黃天旗 4 空白薪資簽收單43張 黃天旗 5 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黃天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