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76號
TCDV,112,補,2176,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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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曉虹發支付命令(11
2年度司促字第26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14,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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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