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54號
TCDV,112,家繼簡,54,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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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4號
原 告 游阿招

黃思靜
黃春華
黃小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海峰

被 告 黃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昭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昭雄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告所在不明,兩造迄未能達成遺產 分割協議,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昭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 割。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昭雄於111年11月16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及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業據提出死 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產 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且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 真實。
三、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 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 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經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存款部分,性質可分,依附表二 比例由兩造分配取得,符合公平原則,而附表一所示投資部 分,性質可變價分割,且股數不多,以變價分割較原物分割 為適當,故本院認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 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 如有孳息含孳息 分割方法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 262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 873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 1元 1元難按應繼分分配,分歸原告游阿招取得。 4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 735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存款 63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存款 899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 14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中華郵政公司台中漢口路郵局存款 213,495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9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北台中分行 10,05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 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6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元大證券台中中港分公司 62股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黃海峰 1/6 2 游阿招 1/6 3 黃思靜 1/6 4 黃春華 1/6 5 黃小玲 1/6 6 黃喬蔓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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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中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