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897號
TCDV,112,司繼,3897,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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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賴華新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華新生前滯欠民國99年、10 0年、108年至112年房屋稅額共新臺幣3,497元,惟被繼承人 已於101年3月22日死亡,其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是否 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 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賴華新於101年3月22日死亡,其父、母均歿 ,且其配偶賴陳雪霞、子女賴建安賴麗如賴建富孫子周筠周葳周子堯賴敬昕、賴季偵、賴御玄與兄弟姊 妹賴以明、賴以拱賴雲龍林賴素蘭、賴春色等均已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74號、第1206號、第1213號、 第1240號及第1257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 人尚有第三順序繼承人游賴繡枝,且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權,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附卷可參,顯見游賴繡枝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



人。執此,被繼承人賴華新既有繼承人游賴繡枝,即無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賴華新之遺產管 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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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