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455號
TCDM,112,易,1455,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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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28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
12年度中簡字第143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起訴書誤載為郭柏廷,應予更正)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30日18時(起訴書誤 載為18分,應予更正)44分許,登入其社群網站Facebook帳 號「Tiger Kuo」,在告訴人即臺中市議員丁○○之Facebook 「丁○○-任真打拼」粉絲團網頁(下稱本案粉絲團)之111年5 月30日PO文(下稱本案文章)下方留言處辱稱:「打拼三小-- 去找狗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 疫苗一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等語,以上開言語辱 罵告訴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 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係以告訴代理人王翼升警詢之 指訴、廖泉勝律師於偵訊之指訴、本案粉絲團網頁留言擷圖 資料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間為上開留言之事實,惟堅決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把他在議會質詢的內容 放在平臺上讓大家評論,我只是表達衛生福利部給臺中的疫 苗還短缺5萬劑,疫苗是國家政策可受公評之事,我沒有要 公然侮辱的意思,我留言是針對告訴人質詢的問題發言,我 的意思是中央撥付給地方疫苗不足短缺,不應該刁難臺中市 衛生局長等語(中簡卷第26頁、易字卷第35頁)。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5月30日18時44分許,登入Facebook帳號「Tiger Kuo」,在本案文章下方留言處留言:「打拼三小--去找狗 官陳時中補足差額5萬劑--靠夭三小!臺中市的兒童疫苗



劑都不能少!賽你娘勒--蠢貨」等語,經告訴代理人王翼升廖泉勝律師指訴在案(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47頁、第4 8頁),並有本案粉絲團網頁留言擷圖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2 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易字卷第35頁),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 。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 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 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 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權及言 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 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本 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立 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 條限制言 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 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 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 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 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 =侮辱行為 」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 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 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 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 。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 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 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 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 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於後階段 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 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 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 ,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 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 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 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例如記者在報導法 院判決之公務員貪污犯行時,直言「厚顏無恥」);而在無



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 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 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 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 ,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 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 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 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 、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 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 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 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關於公然侮 辱罪,雖法無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與同法第311條第3款 之免責明文,但基於言論自由之最大化保障、依比例原則妥 適調和基本權衝突之憲法上要求及上述應予免責之相同法理 ,對於該當公然侮辱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解釋,仍應從嚴 ,排除主觀上非僅為侮辱他人、有對他人違法或違規或一般 人皆認為具有瑕疵之實際表現而為合理評述之意等情形,並 應整體觀察發言情境、雙方關係、前後完整用語及語意脈絡 而為論斷,即便行為人口出無涉具體事實、客觀上可認為係 謾罵或嘲弄他人、損及他人人格之負面字句,亦不因此必然 該當公然侮辱罪,以免日常生活中對他人行為表達反對、負 面之簡單評述或個人心得、情緒反應,動輒被論以公然侮辱 罪,牴觸刑罰應有之謙抑性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應有強 度。
㈢參諸卷附本案文章內容(偵卷第29頁、中簡卷第33頁、第35頁 ),及經本院勘驗本案文章所放置之告訴人於臺中市議會質 詢影片(內容如附件),可知本案文章係就告訴人在臺中市議 會質詢關於學生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之作業程序做敘明,而被 告所留前開訊息內容,確係就新冠肺炎期間,孩童施打疫苗 之公共議題事項進行評論,是被告稱其係針對告訴人質詢內 容發言,實有所憑。又被告雖於評論間夾雜「打拼三小」、 「靠夭三小」、「賽你娘勒 蠢貨」等較為主觀且社會上通 念認屬較粗鄙、不雅之詞彙,固可能使告訴人瀏覽後心感不 悅,然觀之本案文章與留言整體脈絡,參以被告為臺中市民 之身分背景,其留言主要表達認同臺中市衛生局長於質詢過 程中提及疫苗短缺之情事,而對告訴人質詢臺中市衛生局長 未儘快施打疫苗乙節表示不贊同之意見,並以上開詞彙為強 烈情緒抒發,或屬低俗不當,然此與被告個人修養層次有關



,究與無端恣意謾罵有別,非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 的,故難認係出於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告訴之名 譽、評價之意思,且瀏覽本案文章、質詢影片及被告留言之 人可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 上未必會使告訴人之名譽、尊嚴遭到貶損。
五、綜上,被告所為上開留言,主要係就新冠疫苗之與公共事務 相關議題發表意見,尚非毫無意義謾罵,是否專以貶損告訴 人人格、名譽為目的,誠屬有疑,縱所夾雜之負面用語可能 使告訴人因此內心感到不快,仍難率認被告主觀上有公然侮 辱之犯意。是經本院審酌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證據,認未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心證程度 ,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尚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附件:勘驗筆錄
檔案名稱「臺中市議會第3屆第7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11年5月30日」,勘驗內容如下:
丁○○議員:包括某個國小,他的排定是6月10號,你認為那個 爸爸媽媽,他會等到6月10號,還是說有疫苗可以 打他先去排隊呢?
曾梓展局長:這個將心比心,我也了解,這些學校...丁○○議員:那一天,到現在排隊的,到目前為止,不會只有私 幼,很多國小的家長,他們擔心孩子確診,他們擔 心孩子沒有打疫苗所以呢他們就先去排隊,所以 造成所有的人擠到醫療診所去施打,這才是這一個 事件讓大家冒雨排隊最重要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你說疫苗不來,我不知道你一天可以打多少啦,可



是呢如果你就現在診所,你們現在先給了3萬3千劑 ,你們說第一天27號施打的時候有多少,1千7百劑 ,大概3萬5千劑,你也說中央給你9.3萬劑、9萬3 千劑,你現在手上還有多少?還有將近6萬劑,你 這6萬劑從27號到現在,你沒有施打,你沒有進校 園...
曾梓展局長:這個要說明喔,我們一定要保留足夠的疫苗給學 校,我不能擅自挪動...
丁○○議員:對我沒有說你沒有要保留,所以你可以讓學校先施 打,為什麼學校不能夠提早施打?為什麼學校不能 夠提早施打?
曾梓展局長:如果後面中央沒有說要補給我的話,我要留疫苗給 學校,我不能讓學校開天窗欸。
丁○○議員:我們學校可以提早施打啊,你也說你會陸續的爭取 啊!
曾梓展局長:但是爭取那時候中央並沒有說要給我,那個1萬2千 劑跟3萬8千劑都是後來打的。
丁○○議員:你有6萬多劑,我剛剛問你了,你有6萬多劑你可以 施打,你可以打幾天?你要去記打幾天。
曾梓展局長:打幾天,如果後面中央疫苗沒有來,那我不是開天 窗了嗎?
丁○○議員:什麼叫開天窗
曾梓展局長:就是中央那時候沒有承諾要給疫苗的時候...丁○○議員:中央只差你三萬劑而已啦。
曾梓展局長:沒有,差五萬劑。
丁○○議員:你剛剛說的就是...
曾梓展局長:那1萬2是後來爭取來的,然後3萬8也是後來...丁○○議員:9萬3,你後來還有1萬2。
曾梓展局長:我第一次打電話給中央的時候,中央從國外的飛 機,都還不確定什麼時候要來咧。
丁○○議員:對,所以我跟你說,如果可以提早施打,很多家長 不用去排隊,他直接進校園去施打,他可以不用排 隊,我想這才是一個重點。
曾梓展局長:因為我們要預留給學校,我們不能讓學校開天窗, 我是確定知道中央要補給我們後,我們再陸續加 開、加開疫苗
丁○○議員:我們沒有要讓學校開天窗,我們一定要儘快的、我 們一定要儘快的,而且你也知道什麼時候疫苗可能 會來。
曾梓展局長:沒有,剛開始的時候中央沒有承諾。



丁○○議員:26號的時候、26號的時候,我問你的時候,你就知 道還有十萬劑。
曾梓展局長:那個時候26號,所以我們26號的時候我們就開放從 今天29(模糊)30、31、1、2,那是26號,但是在 那個24號之前...
丁○○議員:所以如果你從學校先施打...
曾梓展局長:24號之前我是不知情的,我是每天打電話給中央問 的欸。
丁○○議員:所以局長我要跟你說啊,這個就是你們真的要應變 啊,真的要應變啊。
曾梓展局長:我們很應變啊,我一聽到有中央要加疫苗給我,1 萬2的時候,我馬上就多開了這4天欸。
丁○○議員:多開了4天,問題是學校如果能提早施打,才能夠 更多人不用去排隊嘛,到底哪一個量比較大?
曾梓展局長:報告御座,疫苗施打兩年多來,我們都是戰戰兢兢 每天算,我們也擔心後面答應的會不夠。
丁○○議員:我沒有否定,我們所有的醫療人員,大家都很辛 苦、大家都很辛苦,我們都承認大家都很辛苦,我 們也認為說應該要給予我們這些同仁獎勵,可是呢 您的政策錯誤啦!
盧秀燕市長:王議員,我可不可以講句公道話。曾梓展局長:政策錯誤...
丁○○議員:政策錯誤真的會造成、真的會造成...曾梓展局長:我們是滾動式的調整,我們一定要聽到中央有要給 我們新的疫苗,我們才敢開放、才敢加碼。
丁○○議員:提早打。
曾梓展局長:如果中央沒有答應之前,中央如果告訴我說今天3 萬8沒有了,坦白講我現在也不敢加碼。
丁○○議員:所以如果中央沒有給你3萬8,你也不敢、學校你也 不敢開打?
曾梓展局長:我也不敢把學校後面的,我是說...那個因為他現 在說6月3號要來嘛,如果說他今天如果說6月15號 再來的話,那我6月15號之後的,我就不敢往前挪 啊。
丁○○議員:早就可以提早開打了啦,而且人家27號各個縣市就 已經提早了,宣布提早了。
曾梓展局長:是因為中央答應要給我們6月提早來了以後,我們 才把後面的疫苗挪給前面來給,給學生打。
丁○○議員:早就、中央早就已經,所有的縣市都可以提早施打 啦,我們其實動作最慢啦。




盧秀燕市長:好的議員,我可以講句公道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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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