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國審強處字,112年度,4號
TCDM,112,國審強處,4,20231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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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琪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以及少 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3月22日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資料後,足認被害人是 受外力致死,而被告的犯罪嫌疑最為重大,因被告所犯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 第1項、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部分,為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而有逃亡之虞, 且被告案發後有刪除監視錄影影像、手機內容,掩蓋案發過 程的行為,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予以羈押且禁止接 見通信,並於112年6月8日、112年8月16日訊問後,於112年 6月12日、112年8月16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112 年3月22日訊問筆錄、押票、本院112年6月8日訊問筆錄、11 2年6月12日刑事裁定、本院112年8月16日訊問筆錄、刑事裁 定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卷第21 頁至第29頁、第99頁至第115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69 頁至第173頁),而堪認定。
二、經查:
 ㈠被告被訴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以及少年 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 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其  自111年8月1日起受聘僱,擔任照顧未滿周歲之被害人(出 生日期000年00月生)的保母,且其於受託照顧被害人期間



,經常擅自駕車外出,放任受託照顧且無自理生活能力的被 害人,單獨或與其他亦無自理生活能力的其他幼童在其位於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住處等語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5 0766號卷第13頁、第125頁至第126頁),並有被告於111年1 1月8日駕車出門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年度他字 第8800號卷第219頁至第221頁),以及車號000-0000自用小 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之車行紀錄資料、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10 月19日、10月20日、10月31日、11月4日、11月7日被告上網 位置、車行紀錄及寶寶日誌比對資料(見111年度偵字第507 66號卷第217頁、第219頁至第225頁、第61頁至第71頁), 可資認定。又被害人於111年11月3日受有右側耳廓瘀傷,以 瘀傷形式可能來自於部分外力撞擊或人為扭轉耳朵後所致瘀 傷,此瘀傷並非被害人自行抓傷一節,有被害人雙親與被告 間的LINE對話紀錄中有關被害人耳朵受傷截圖、被害人耳朵 受傷翻拍照片、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 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表1份在卷可憑(見 111年度他字第8800號卷第193頁、第261頁、第324頁)。被 害人於111年11月8日15時許,因叫不醒,意識模糊,經被告 送童綜合醫院急診,並於同日15時41分到院,經診斷創傷性 硬腦膜下出血,進行緊急開顱手術,並發現被害人左頸部瘀 傷,此經被告供稱:15時是被害人起床時間,感覺她叫不醒 ,中途喉嚨發出異聲,緊急聯絡被害人父親,告知被害人異 常,就開車載被害人去童綜合醫院救治。是媽媽跟醫院社工 發現小孩身上左頸部有瘀青等語在卷(見111年度他字第880 0號卷第32頁至第33頁),核與被害人母親於警詢證稱:111 年11月8日15時36分許,我先生打電話告訴我說小朋友現在 昏睡叫不醒,保母現在把小朋友送急診,我後來到醫院,急 診醫生告訴我小朋友有顱內出血,後來我去看小朋友,看到 她眼睛打開但看起來沒有意識,我叫她也都沒有反應,然後 有一位應該是護理師跟我說,小朋友的左頸部有一塊瘀傷, 醫院那邊好像有拍照等語(見同上卷第22頁至第23頁),大 致相符,並有童綜合醫院急診病歷與被害人在該醫院的照片 附卷可證(見111年度他字第8800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且有記載「11月8日醫院照片左側頸部有紫色瘀傷,原因不 明,通常可能來自外力撞擊或人為蓄意致傷皆有可能,照顧 者以及家保母皆未有意外跌撞此處的描述,就部位而言根據 Ten-4原則應考慮為身體虐待的可能性」等語之中國醫藥大 學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 診斷個案建議表1份在卷足參(見111年度他字第8800號卷第



324頁)。另依前述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整 合服務驗傷採證專家協助評估/診斷個案建議記載:被害人 於同日15時41分到院時,昏迷指數為9(E3V2M4),急診電 腦斷層檢查顯示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壓迫右側大腦合併 輕微中線偏移,安排緊急開顱手術,手術記錄右側硬腦膜下 出血約60CC,腦部明顯腫脹,橋接靜脈處出血,手術出血量 400CC,術中案主因傷勢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後復甦轉送 小兒加護病房診治。11月8日晚間23時5分術後追蹤電腦斷層 檢查報告表示急慢性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有右側大腦腫脹 並中線偏移,因此又再一次進去手術移除血塊。就手術所見 ,橋接靜脈處出血是受虐性腦傷出血常見之所在。入院後11 月9日眼科會診顯示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疑似嬰兒搖晃症 等語(見111年度他字第8800號卷第325頁),並參酌證人即 被害人在童綜合醫院的主治醫師祝利燦、中國藥大學附設醫 院兒童神經科主治醫師張鈺孜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見11 1年度他字第8800號卷第63頁至第73頁、111年度偵字第5076 6號卷第473頁至第489頁),可證被害人曾受有受虐性腦傷 。故被害人經治療後,最終仍不治死亡,係因其生前遭人故 意傷害所致。而被害人除前述受虐性腦傷外,尚曾因遭受外 力而受有右側耳廓瘀傷與左側頸部瘀傷等傷勢,益證被害人 生前曾有受虐的情形。被告於111年12月27日經測謊鑑定結 果,被告就問題「你有沒有動手(搖晃、丟、拋、摔)造成 她(被害人)頭部的傷?」、「關於本案,你有沒有動手( 搖晃、丟、拋、摔)造成她(被害人)頭部的傷?」,被告 均回答:「沒有」的結果,呈現不實反應,此有中區測謊中 心鑑定報告書1份(見111年度交查字第559號卷第29頁至第3 0頁),堪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不僅案發刪除其住處門口的監視錄影影像,亦將其手機 內容予以刪除等情,則經被告供承在卷(111年度偵字第507 66號卷第14頁、第427頁、111年度聲羈字第612號卷第18頁 ),被告意圖湮滅證據的用意,致為灼然,足認被告為求規 避刑責,不惜盡其所能,掩飾案發過程,而有湮滅證據、勾 串證人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 原因。 
三、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權衡本案發現真實之利益與被告基本權利受限制之不利 益,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被告應 自112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焙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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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