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471號
TCDM,112,交附民,471,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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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1號
原 告 蔡佩蓁
王翔萱

被 告 袁明崧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9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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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