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22號
CTDV,112,司執消債清,22,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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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 羅于翔羅夢翔即羅夢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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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 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 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1輛、郵局存 款新臺幣(下同)108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為20,757元(無保單 借款),另聲請人雖有投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



,但非保單要保人且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再查,上開機車出 廠已25年,車齡過舊顯無殘值,又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 具,故不予變價,而就存款與保單解約金部分,聲請人願提 出相當金額,以上有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機車行 照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 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 ,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 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20,865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 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 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 不明 車齡過舊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 2 郵局存款 10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20,757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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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