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70號
CTDV,112,司促,11970,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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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同上址


債 務 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景安於民國107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
㈡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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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