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356號
CTDM,112,簡,2356,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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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良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7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S5遊戲軟體(太空戰士16中文版)壹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證據「112年8月3日員警職務 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良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經論罪科刑且執行完畢之前科 紀錄,現亦有多件竊盜案件在偵審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參照),竟仍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不知悔悟警惕,復考量告訴人林長青之損失多寡,再 斟酌被告陳稱其有向當鋪借款,故屢屢竊取他人財物變賣以 清償自己債務之犯罪動機,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35頁個人基本資料參照),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未扣案之PS5遊戲軟體1片(太空戰士16中文版),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600號
  被   告 許良溢 (年籍資料詳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良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7月8日19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林長青經營 之小兵遊戲專賣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PS5遊戲軟體1片( 太空戰士16中文版;標價新臺幣1,900元),得手後逕行離去 。嗣林長青發現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長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良溢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林長青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9張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 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蘇 烱 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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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