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智附民字,112年度,7號
CTDM,112,審智附民,7,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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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被 告 葉彥男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審智易第1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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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