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16號
TYDV,112,訴,1416,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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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宇伸
被 告 姜禮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附民字
第84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3,04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0月0日晚間0時許,夥同3名姓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翻牆侵入原告所有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號之○紙器廠,竊取該廠區內規格125平方公釐之電 纜線183公尺、規格250平方公釐之電纜線525公尺,致原告 受有損害。被告前揭加重竊盜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 字第565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復上開電纜線所需之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78,81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承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但無力償還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物被毀損 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



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565號判 決認定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1至17頁), 且為被告所承認(訴字卷第54、55頁),堪信為真實,則原 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㈢查被告所竊取之電纜線為規格125平方公釐者183公尺、規格2 50平方公釐者525公尺,已遭被告變賣而未尋回,為刑事判 決所認定(訴字卷第13頁),而被告所竊電纜線數量雖經認 定如前,然因失竊電纜線之斷點一端位於管道間出口處且斷 點數量多,如於斷點處復原將使線路阻抗過高而發熱,恐將 造成二次工安事件,且該處空間狹小施工不易,為施工安全 及修復之必要,無法單純僅以失竊數量進行修復,而必須購 置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電纜線重新施工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科技有限公司之報價單及說明書函各乙份在卷為憑(訴 字卷第41至43頁),堪認原告提出之修復方法尚屬合理。 ㈣惟其中電纜線材料部分,因涉及以新品換舊品,應計算折舊 。依財政部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之規定,關於「輸電、配電、變電設備」之耐用 年數為15年(訴字卷第21頁),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為14 2/100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主張本件之電纜線 係000年0月間連同該處廠房一併購入,而被告就此並不爭執 (訴字卷第54頁),故據此計算至本件電纜線失竊時即111 年6月5日,已使用1年,將電纜線材料計算折舊後,則本件 之修復費用應為2,733,047元(計算式如附表)。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未定給付期限、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未約定利息, 則被告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 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4月19日 起(於112年4月18日送達,審附民字卷第21頁)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 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行 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3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 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請求金額計算表
編號 項目 材料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 法院准許金額 (新臺幣) 1 EMP(1樓發電機盤)TO MAC1(變壓中繼盤2樓) XLPE 250 mm²(45M*10) 607,500元 1,989,702元 ⑴編號1至4小計為2,319,000元。 ⑵折舊計算式: ①第1年折舊值 2,319,000×0.142=329,298元 ②第1年折舊後價值2,319,000-329,298=1,989,702元 2 EMP(1樓發電機盤)TO MAC2(變壓中繼盤2樓) XLPE 250 mm²(46M*10) 621,000元 3 EMP(1樓發電機盤)TO MP(主盤2樓) XLPE 250 mm²(50M*13) 877,500元 4 ACMP1(現場負載盤)->空調冰水主機1~4 XLPE 125 mm²(100M*3) 213,000元 5 XLPE 250 mm²佈線工資 421,200元 421,200元 6 XLPE 125 mm²佈線工資 45,000元 45,000元 7 XLPE 250 mm²抽線工資 135,000元 135,000元 8 XLPE 250 mm²抽線工資 12,000元 12,000元 小計 2,932,200元 2,602,902元 總金額(加計5%營業稅) 3,078,810元 2,733,047元 備註: ⒈原告請求金額欄如○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訴字卷第41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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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