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9681號
TYDV,112,司執,99681,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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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681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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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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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鋒鄭翔文鄭達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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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鋒鄭翔文鄭達隆對第 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瑟可有限公司所得領取 之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 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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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瑟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