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44號
TYDV,110,訴,1444,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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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 告 羲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笑霞
原 告 王騏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許金柱律師
被 告 黃琪恩

訴訟代理人 劉薰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騏三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附件一所示(內容詳如本 院卷一第19頁)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㈣原告羲騏公司及王騏三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一第3至17頁)。嗣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具狀更正 上開第二項聲明為:被告應將本件民事確定判決全文內容刊 登於個人FACEBOOK社群媒體上發布(閱讀權限為所有人)三月 ,及於中國時報(全國版)、聯合報(全國版)、自由時報、工 商時報以全版版面刊登一日(見本院卷二第100至106頁), 是原告更正其回復名譽之方法,核屬更正及補充陳述,非訴 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羲騏有限公司王騏三主張:
 ㈠羲騏有限公司(下稱羲騏公司)為經營舞台、佈景道具、劇場 設備器材等相關產業之公司,王騏三係羲騏公司之總經理。 被告則為為悅琪影音有限公司負責人,主要經營諸如:舞台 機械、 舞台布幕、舞蹈地板等。是其與原告公司皆有經營



舞台機械業務。自108年8月8日起,被告於臉書平台上發文 以不實言論、負面評價、汙辱用詞攻擊原告羲騏公司及王騏 三,又原告於同年8月10日起屢次澄清說明,然被告仍置之 不理,甚至多次以偷工減料、掛羊頭賣狗肉等負面、嚴重違 法、不顧表演者安全、欺騙、惡質廠商、下流廠商等負面字 眼評價原告,嚴重貶損原告公司及王騏三之社會評價。顯然 是被告基於同業競爭而惡意毀謗,違反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有損害原告公司及王騏三之信用與名譽之事實。 ㈡有關被告故意扭曲及散布不實言論,故意傷害羲騏公司及王 騏三之名譽和信譽甚明,內容及說明分述如下: ⒈有關桃園展演中心舞台懸吊電腦桿控制系統更新案及其控制 系統履約部分,被告有如附表1所陳述之不實內容。桃園展 演中心於106年間之標案,僅更新控制系統,其餘之電動捲 揚機、懸吊設備並無更換,係於108年底才進行電動捲揚機 的更換、手動調桿改成電動桿,將前述設備整合入控制系統 中。又依據桃園展演中心108年標案之招標需求說明書,該 案需求說明書要求履約與捲揚機做搭配的控制系統為PLC系 統,且並未要求控制系統須達SIL3的安全等級。然羲騏公司 於桃園展演中心所交付的控制系統設備為瓦格納公司完整的 Wagger-Biro CAT V4(下稱 CAT V4)控制系統,且瓦格納公 司提供予羲騏公司的CAT V4控制系統不需要搭配PLC,是羲 騏公司提供之 CAT V4與AXIO安全運動控制器比標案需求說 明書所要求履約之PLC規格更高,故而提供優於招標需求(PL C控制系統)的設備履約,不料被告卻以偷工減料、安裝劣質 的替代品、罔顧表演藝術者的人身安全等語指摘。顯然係被 告惡意散布不實言論。  
 ⒉有關羲騏公司以LiftKet鍊條馬達吊車併入Waggner-Biro Lux embourg Stage Systems(下稱WBL)之控制系統部分,被告有 如附表2所陳述之不實內容:
 ⑴被告稱羲騏公司先向德國LiftKet公司購買鏈條馬達吊車後, 再進行拼裝,並以原廠名義進行銷售,後又因受到羲騏公司 以非常不專業的問題打擾,LiftKet公司進而推薦羲騏公司 向Chain Master購買舞台鏈條吊車等語。而羲騏公司於108 年8月19日向Liftket公司求證所述內容之真偽,LiftKet公 司之CEO Mr.Jürgen Dlugi於同日即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澄 清,證明被告之內容為胡謅、並非事實。
 ⑵羲騏公司當初改裝變速馬達技術整合開發時並無改裝LiftKet 任何零件,且LiftKet並不生產控制系統,僅有供應鏈條吊 車和滑車。原告公司於103年間向LiftKet公司溝通,將自行 開發控制系統,並告知將不再使用LiftKet原廠配置之增量



編碼器,會自行安裝他牌之編碼器,LiftKet公司甚至還協 助提供相關開發資料,即可證原告並無改裝LiftKet之任何 零件。顯然可證明被告所述皆為捏造且惡意之誹謗原告一方 ,造成社會大眾之誤解。
 ⒊有關羲騏公司承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下稱兩廳院 )舞台機械整修案部分,被告有如附表3所陳述之不實內容: 兩廳院之標案投標須知明訂條標廠商若無在臺灣設分公司或 授權代理或子公司,應有臺灣代表且作為認可合作之公司。 原告公司與德國SBS公司之協議合作內容為「協助行政及相 關法律、法規事務,且須經過公證或認證。」始能符合上開 投標須知之需求。故羲騏公司與德國SBS公司之合作關係, 確實有簽屬合作協議並經過公證,羲騏公司於上開工程案確 實為SBS公司在臺灣之工作夥伴,並有承攬該工程舞台機械 工程之施作。是被告稱羲騏公司誇大不實自我宣稱一說,係 屬惡意中傷羲騏公司。
 ㈢綜上列之事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 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羲騏公司間並非屬於同業競爭之關係,被告僑居海外 多年且從事設置符合SIL3安全等級舞台機械設備至今已有9 年,擁有豐富之經驗,然業務範圍主要以歐盟、美國及中國 為主,在臺灣僅有零星的業務。被告發表如附表1至3所列之 言論前,業已經合理查證,且該言論之議題均為可受公評之 事,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與信用,故原告無從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退步言之,鈞院若認兩造有競爭關係,然本 件被告之言論,係針對舞台設備相關之公共議題發表,屬於 對事不對人之言論。
 ㈡有關桃園展演中心舞台懸吊電腦桿控制系統更新案及其控制 系統履約部分:被告發現桃園展演中心於99年開幕後陸續發 生舞台懸吊系統及設備故障,是該場館開幕不到十年,又要 全面更換相關舞台懸吊設備,且目前桃園展演中心的CAT V4 只是一台符合SIL3等級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因此也表 示該台控制台在運作的過程存有安全上的疑慮。嗣後被告再 查證106年間桃園展演中心及中壢藝術舞台懸吊系統設備 更新需求書,已載明該承包廠商應搭配PLC連動,羲騏公 司卻提供CAT V4與AXIO安全運動控制器,而未依需求書的要 求提供PLC,且羲騏公司提供的CAT V4並未搭配傳感器、開 關元件成為一個安全系統,不能稱為符合SIL3標準。被告於 108年8月11日向瓦格納公司之國際市場行銷部門總監Oliver



Bruck詢問該公司是否曾經販售完整之SIL3系統給羲騏公司 ,獲得否定的答案。而桃園展演中心目前安裝AXIO安全運動 控制器卻沒有連接至具備SIL3認證的PLC,羲騏公司確實未 按標案要求之規格履約。是被告於社群媒體上所發表的言論 為經查證上開需求確認書後,再與相關人員確認,進而對該 標案之履約情形進行評論,且該標案工程係涉及公眾之人身 安全,顯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情。 ㈢針對羲騏公司以LiftKet鏈條吊車併入WBL之控制系統部分, 係被告見王騏三所發表之貼文照片發現,羲騏公司所擁有之 電動鏈條吊車設備僅有一個煞車,而依據相關規定符合SIL 等級之電動鏈條設備必須擁有兩個獨立煞車。因此被告發表 該言論是見王騏三所持有之設備拼裝錯誤,若安裝於表演場 地中,將造成舞台安全性堪慮,被告係基於善意以及對於舞 台安全性之重視,始對該情形發表論述。此外,被告向Lift ket集團之子公司Movecat公司執行長詢問,羲騏公司僅安裝 一個單煞車並未符合LiftKet之要求,且總結對於該產品之 說明,在德國法規對於娛樂用之變速鏈條馬達所要求之安全 係數為10之前提下,推知羲騏公司只裝配一個單煞車,又搭 配安全係數5之D8工業用鏈條吊車,卻無配備針對馬達過熱 保護之安全監控傳感器,再加上外接其他變頻器拼裝之狀況 下,然後再表演者的上方進行燈架、布景升降動作,顯未符 合原廠安全性等級之要求。而被告對其存有公共安全上的疑 慮為評價,顯為合理之論述。
 ㈣有關羲騏公司外宣稱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整修案部分,是被 告先於社團法人臺灣技術劇場協會網站得知,又見兩廳院網 站得知兩廳院之舞台機械控制系統設計及製造,係由德國SD S公司承攬施作,而羲騏公司僅承作工作管理及人力資源。 是被告有經查證後始有相關發文,且兩廳院舞台機械設備工 程是國際標,不可能與臺灣廠商共同承攬,而兩廳院技術部 的相關人員見到該篇議題貼文時,均主動留言說明羲騏公司 並未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工程,亦無參與SIL3的安裝,完全 係羲騏公司不實的宣稱。被告之相關發言並無不法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及信用。
 ㈤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如附表1至附表3之「被告發布文字內容 」欄,而該內容之主題有關議題包括:①桃園展演中心標案 爭議;②LiftKet鏈條吊車併入WBL之控制系統一事;以及③原



告參與兩廳院舞台機械整修案等爭議,即被告認為:①原告於 桃園展演中心之履約成果,未按該標案需求書之標準;②原 告購買LiftKet鏈條拼裝為變速鍊條有安全疑慮;③原告不可 能為德國SBS公司的共同承攬廠商。經核上開言論之性質屬 事實陳述或基於事實陳述所為之意見評論,茲就言論之主題 暨各附表中之言論予以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亦有規定。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 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 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 準,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 違法之事由,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 侵害他人之名譽;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 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即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 他人之名譽。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於發言過程夾 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 障個人名譽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而民法上名譽 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 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 」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 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 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 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 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 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行為人之事實陳述言論,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 價而侵害其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 其陳述與真實尚非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於陳述前已盡合理查證 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陳述為真實者,均難謂具有違法 性,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行為人就其陳述之 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 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



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 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 民事意旨參照)。
 ㈡桃園展演中心標案相關爭議之審查:
 ⒈關於桃園展演中心之標案爭議,為該場館於106年間之舞台懸 吊設備更新工程,而羲騏公司為承攬該標案之承攬施作廠商 。然原告未按該標案之需求說明書所招標的產品規格「PLC 控制模組」進行履約,係以自認規格更高、更優於標案要求 之CAT V4與AXIO安全運動控制器品項完成履約。被告則稱其 於發表上開標案之相關言論時,已先查閱桃園展演中心官方 需求說明書,並提出桃園展演中心舞台懸吊電腦桿控制系統 委託專業服務案需求說明書1份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97至11 1頁),亦與瓦格納公司的國際部門行銷總監以電子郵件之書 信方式,確認羲騏公司所購買的設備僅有部分零件,未曾販 售整套系統(見本院卷一第261-263頁),經以上查證過程, 進而對桃園展演中心設備之安全性狀況進行評價,審酌羲騏 公司最終交付桃園展演中心之履約項目確與需求說明書項目 不一致,是被告對桃園展演中心之標案安全性發表相關言論 提出批評、質疑,應屬於合理範疇。
 ⒉另就附表1言論內容:參以附表1所述之內容,被告之言論主 要係評論桃園展演中心之舞台懸吊系統更新標案之履約情形 ,瓦格納公司之CAT V4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認證之控制台, 並不代表有了此一控制台就是擁有一套SIL3認證之控制系統 ;倘若控制系統未達SIL3等級,也表示該台控制台運作過程 具安全上的疑慮。而目前桃園展演中心所安裝的AXIO安全運 動控制器,卻不是符合SIL3認證之PLC控制系統,因此整體 系統未達SIL3認證之等級,亦不符合當初標案中所要求的履 約標的等語,參以桃園展演中心總監梁哲維於該社群平台上 亦稱:「...桃園展演中心並非不了解何謂SIL3安全標準, 當初2017年更換電腦桿控制系統本來就沒有要求所謂的SIL3 等級(也無法要求),廠商也有明確告知設備現況及部分安 全套件無法對應的理由,但CAT V4控制系統屬於國外既有符 合SIL3安全標準系統內之組件亦是質方所認同之事實....其 實只是在採購法限制下,想努力維持場館設備等級的一點小 小用心及努力...至少我這個屬於災難一方的館方人員,在 努力收拾這些建築師劇場專業廠商的爛攤子...換掉早期 有問題的電腦桿控制系統也是災難?換掉舊式捲揚機改成新 款更安全的捲揚機也是災難嗎」等語互核(見本院卷一第79 至80頁),益徵桃園展演中心設備現況應屬新舊並陳,縱原 告提供符合SIL3安全標準系統內組件CAT V4控制系統,但設



備現況及部分安全套件無法對應,此亦見於桃園展演中心10 8年招標需求說明書中再度敘及:「...桃園展演中心於2017 年進行電腦吊桿控制系統更換,採用符合歐盟安全機能標準 SIL3等級的Wagger-Biro CAT V4控制系統...因舊式捲揚機 及現有配重平衡式懸吊機構未能滿足控制系統的安全評估標 準,在實務執行時偶爾會讓系統誤判而中斷行程,對團隊使 用吊桿造成不小的困擾」(見本院卷一,第259頁),是以 設備新舊並陳之結果仍難符合歐盟安全機能標準SIL3等級。 ⒊羲騏公司雖表示其所交付予桃園展演中心之瓦格納CAT V4控 制系統不需要搭配PLC,且CAT V4與AXIO安全運動控制器的 搭配,是比PLC規格更高,故而提供優於招標需求(PLC控制 系統)的設備履約云云。惟羲騏公司所交付之CAT V4控制系 統產品與標案中所要求之產品規格「PLC控制模組」不符, 實已超出業主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之規劃設計, 則羲騏公司提供CAT V4在安全套件與既有設備無法對應情況 下,能否發揮功效?又如此拼裝之結果安全性為何?亦乏實 證數據而無法評估。衡以舞台懸吊系統攸關公共安全,係屬 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基於查證結果,對於桃園展演中心設 備現況所為附表一之言論,難認為不法。
 ㈢羲騏公司以LiftKet鏈條吊車併入WBL之控制系統部分: ⒈被告對於羲騏公司自行改裝、拼裝所完成之控制系統的安全 性存有質疑,並自行上網查詢相關品牌資料(見本院卷一第2 58頁)認羲騏公司之安裝成果與相類似之產品有所差異,參 以王騏三於臉書中表明「新項目!!變速鍊條馬達技術整合開 發成功」,羲騏公司並表示「...變速鍊條馬達Chain maste r 250KG 42m/m 20組 Liftket 1000KG 12m/m 20組 經過金 曲獎,蘇打綠嚴酷考驗,技術整合成功 已上線...租賃或 其他規格訂製皆可 歡迎諮詢」等語,有臉書截圖1紙在卷可 考(見本院卷一,第92頁),已見原告係自行研發變速鍊條 馬達而用於表演舞台上,是被告對原告所改制的變速鍊條馬 達安全性提出質疑,應屬可受公評之合理範疇。 ⒉次就附表2言論內容以觀,被告陳述原告只購買裝配一個單煞 車與吊鍊安全係數只有5的D8「工業用」鍊條吊車,在沒有 裝配任何如馬達過熱保護等安全監控的傳感器的狀態下外接 其他變頻器進行拼裝,然後在表演者上方進行燈架或布景的 升降動作,是有安全上疑慮。再者,原告亦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中陳明,該拼裝後之變速鍊條馬達確實無再經過相關第 三方安全性評估驗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4頁),顯見 原告對於改裝後之變速鍊條馬達究竟依循何種安全規範而得 使用於公眾展演舞台?亦無從可考。是原告自不能以其過往



使用自行研發之變速鍊條馬達未曾發生意外,即認定所研發 之變速鍊條馬達毫無安全疑慮。再者,審酌被告無法完全知 悉驗證原告研發變速鍊條馬達之方式,然而該設備係於舞台表演者上方運行,倘若發生意外,確實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將造成人員傷亡,此議題為可受公評之事,是被告就其過往 從業經驗,並發覺異樣而做出評論,仍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考 價值,難認為不法。 
 ㈣羲騏公司外宣稱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整修案部分:  ⒈有關原告公司對外宣稱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整修案部分,被 告認為兩廳院之裝修工程為國際標案,且於兩廳院之官網亦 稱原告公司為工地管理及人力資源之調度等項目(見本院卷 一第302頁)。是原告對外稱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整修案部分 ,顯與事實不符。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公司對外宣傳之內容 與兩廳院官網公告有所出入,並對其提出懷疑之評論,應屬 於客觀合理之評價,為可受公評之事。
 ⒉另就附表3言論內容:被告認羲騏公司有對外不實的宣傳,羲 騏公司並非與德國SBS公司共同承攬兩廳院舞台機械工程之 合作廠商,而僅係為德國SBS公司下游之承包廠商。經查, 羲騏公司與德國SBS公司的合作協議書內容所示(見本院卷一 第193頁),羲騏公司在該協議書之頭銜使用「合作夥伴」, 所負責的項目主要為擔任SBS公司之臺灣當地代表,並處理 行政及法律事務,尚無工程承攬之項目之約定;復據兩廳院 技術部舞台組員工陳仕愷證稱,兩廳院之舞台機械工程標案 當時得標之廠商為德國SBS公司,合約中有協議該公司可再 分包予其他廠商,當時德國SBS公司有提供分包廠商資料與 兩廳院,至於德國SBS公司與原告之合作關係兩廳院並不清 楚,然關於此工程所有的缺失改善部分,兩廳院均是直接針 對德國SBS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5至198頁),並有 決標紀錄及參與本工程人員基本資料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三,第205至207頁),參以決標紀錄內容得標廠商欄位確為 「SBS Bühnentechnik GmbH」,而王騏三則為參與工程人員 ,職稱為專業設備評管工程師(見本院卷三第205至207頁)。 是綜上資料被告稱羲騏公司與德國SBS公司並非為合作承攬 關係,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僅涉及私德,難認為不法。 ㈤綜上,被告查證程序雖難謂完整、周全,惟被告在其私人所 得查詢之管道內為查證程序,仍可釋明本件羲騏公司於桃園 展演中心的履約結果、liftket鏈條吊車併入WBL控制系統之 安全性、承攬兩廳院整修案工程之宣傳等攸關大眾之公共工 程議題存在疑慮,經查證相關資料後所為之發言,應屬於客 觀上可合理評價其真實性。次就被告所發表如附表1至3所示



細部言論,亦係被告針對上開議題所為之言論,縱所使用之 語句中確存有貶抑性用詞而令人不快,惟未逾越事實之基礎 ,難認係屬不法之侵權行為。審酌本件所論及之議題,涉及 公共藝文設施工程安全性,為國家經費所設置之公共表演設 施係攸關公共利益,所陳述之內容為可受公評之事,屬於合 理表達意見之範疇。是以,本件不得認為被告所發表之言論 業已成立侵害原告信用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如上開變更 後之聲明,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附表1
編號 時間 被告發布文字內容 1 108年8月8日 「聽說2010年開幕的桃園展演中心在不到二年的時間,舞台懸吊系統捲揚機的電機馬達就陸續發生故障。桃園文化局評估過後決定更換所有捲揚機的電機馬達,原因是全部更換新機型的價錢比購買幾台原有機型的電機馬達還便宜。一個多月前我的同事很驚奇地發現桃園展演中心的舞台機械又有工程在招標,還傳了招標文件給我看。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我研究了一下這次招標的施工規範,天啊!這次的工程是舞台懸吊系統捲揚機更換和增設,等於桃園展演中心開幕不到十年,除了前面提到的全部更換電機馬達之外,這次又要全部更換和增設捲揚機。」 「桃園展演中心的 Waagner-Biro Cat V4 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驗證(中國與日本翻譯為認證)證書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既不代表這台控制台在生產、運輸與安裝的過程中不會發生功能安全上的瑕疵,也不代表有了一台SIL3型式驗證的控制台就等於有一套SIL3的控制系統。」(見本院卷一第63頁) 2 108年8月8日 「…以上的正確安裝測試是預防承包商不專業或是『偷工』,裝備是否就緒測試就是最微妙的,因為可能有承包商提供一張舞台機械控制系統 SIL3 型式驗證證書或EC符合性聲明,但是實際安裝時只提供一台控制台與軟體,其他應該包含在證書中的軸控制器中的SIL3控制系統裝備都『減料』沒有安裝,或是安裝劣質的替代品。第三方驗證專家的工作就是預防承包商不專業、偷工減料或是貍貓換太子、劣幣逐良幣的行為…」(見本院卷一第95頁) 3 108年8月9日 製造商 Waagner-Biro Cat 提供的型式驗證(台灣官方說明要被稱為驗證,認證是中國與日本的翻譯用詞)證明書很清楚寫明了是驗證AXIO安全運動控制器的功能。如果桃園展演中心目前安裝了 AXIO 安全運動控制器卻沒有連接到具備SIL3認證的PLC,然後連接到受控設備的傳感器上,例如「沒有安裝」或是「安裝不正確」而不能偵測到馬達扭矩與雙煞車的間隙控制傳感器提供即時的安全控制,那也不是一套符合安全機能標準SIL3等級的控制系統。(見本院卷一第115頁) 4 108年8月12日 「罔顧表演藝術者的人身安全」、 「Waagner-Biro盧森堡舞台系統公司的市場行銷總監Mr. Oliver Brück昨天下午已經主動聯繫我在私訊中澄清,他寫到:「據他所知,羲騏從未宣稱安裝過一套SIL3系統(原文:ShiChi never claimed to haveinstalled a SIL3 system, as far as I know.)。」請問以下標案名稱:桃園展演中心及中壢藝術舞台懸吊系統設備更新的「需求說明紅字部份:桃園展演中心於2017年進行電腦吊桿控制系統更換,採用符合歐盟安全機能標準SIL3等級的Waagner-Biro Cat V4控制系統…。」(見本院卷一第99頁) 5 108年8月13日 「回應2017與這次桃園展演中心舞台懸吊系統設備更新得標廠商羲騏有限公司的不實辯解」、「很明顯是在2017年的驗收就有瑕疵,又在2019年花更大一筆金額以錯誤的理由讓2017年的得標廠商繼續創造另外一場災難。我有物證與人證可以證明羲騏有限公司是以台灣製沒有SIL3驗證的PLC來搭配瓦格納的主控台與軸控制器在台灣與中國大陸進行銷售與安裝,可以證明桃園展演中心舞台懸吊系統設備更新需求說明書中描述『桃園展演中心於2017年進行電腦吊桿控制系統更換,採用符合歐盟安全機能標準SIL3等級的Waagner-Biro Cat V4控制系統』是與事實不符合的」(見本院卷一第105頁) 6 108年8月15日 「羲騏回覆『未來』仍可以同一控制設備(其實就是一台控制台)增加各項感應器後即符合SIL3規範,不就是同意我寫的(決標前)在桃園展演中心的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驗證書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嗎?」、「桃園展演中心目前就是只有一台SIL3型式驗證的控制台其他安全控制功能都沒有」(見本院卷一第111頁) 7 108年8月18日 「#羲騏#桃園展演中心為何膽敢自我宣稱舞台懸吊控制系統符合SIL3? #羲騏2014年宣稱主控台與衛武營相同;現在宣稱與衛武營不同為什麼衛武營的承包商不敢,桃園展演中心的承包商卻一再狡辯並自我宣稱舞台懸吊控制系統符合SIL3?真相只有一個!期盼台灣檢調機關盡快伸張公平與正義!」(見本院卷一第133頁) 8 108年8月18日 「瓦格納盧森堡的行銷總監都已經承認羲騏2017年安裝在桃園展演中心的設備不符合SIL3認證的標準。我們正在等待收到2008年那位簽發證書的TUV工程師的確認函。請王騏三先生拭目以待!」 (見本院卷一第136頁) 9 108年8月23日 「羲騏還能夠繼續打著瓦格納盧森堡公司SIL3安全控制系統的旗號繼續在台灣與中國行騙,真是讓我覺得不可思議的事。」(見本院卷一第93頁) 10 108年10月13日 「在台灣真的愛騙才會贏嗎?」、「用詐欺用耍賴的都會繼續成功」 (見本院卷一第117頁) 11 108年8月8日 桃園展演中心的Waagner-Biro Cat V4 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驗證(中國與日本翻譯為認證)證書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 (見本院卷一第63頁) 12 108年8月8日 因為可能有承包商提供一張舞台機械控制系統 SIL3 型式驗證證書或EC符合性聲明,但是實際安裝時只提供一台控制台與軟體,其他應該包含在證書中的軸控制器中的SIL3控制系統裝備都「減料」沒有安裝,或是安裝劣質的替代品。 (見本院卷一第95頁) 13 108年8月10日 貴公司只是向瓦格納購買少數產品,根本不可能是SIL3系統。 (見本院卷一第71頁) 14 108年8月10日 瓦格納要求貴公司必需經過授權才能使用,是因為貴公司從未向瓦格納購買過那張證書中所列的所有產品組成一套系統。 (見本院卷一第71頁) 15 108年8月12日 「瓦格納的那張SIL3證書是給軸控制器有雙通道的AXIO-ll。」「羲騏没有向瓦格納買通雙通道的AXIO-ll。瓦格納就很清楚說明他們没有賣過SIL3系統給羲騏。」(見本院卷一第101頁) 16 108年8月13日 基於羲騏有限公司針對我在今年8月8日的臉書貼文中寫到:「在這份施工規範開宗明義的第一項敘述就是錯誤的。桃園展演中心的Waagner-Biro(中文為瓦格納) Cat V4 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驗證(中國與日本翻譯為認證)證書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見本院卷一第105至109頁) 17 108年8月15日 「羲騏回覆「未來」仍可以同一控制設備(其實就是一台控制台)增加各項感應器後即符合SIL3規範,不就是同意我寫的(決標前)在桃園展演中心的只是一台有SIL3型式驗證書的控制台,不是控制系統嗎?」、「#桃園展演中心目前就是只有一台SIL3型式驗證的控制台其他安全控制功能都沒有」(見本院卷一第111頁) 18 108年8月26日 1.舞台機械只有配置一部SIL3型式驗證的電腦控制台(操作控制介面)不能被稱為一個控制系統。例如特斯拉汽車是用一台iPad做為主要的操作控制介面,只有一台iPad永遠不會被視為一個控制系統。 There is a performing hall bought a WB Control Desk and self-claimed it has a SIL3 control system. I explaine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a control desk and a control system. That performing hall is just opposite to our headquarters office in Taiwan. 有一個表演廳買了一個WB控制台,並自稱它有一個SIL3控制系統。我解釋了控制台和控制系統的區別。那個表演廳就在我們在台灣總部的對面。(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14頁)
附表2
編號 時間 被告發布文字內容 1 108年8月16日 「#羲騏 羲騏誇大不實自我宣稱的證據 羲騏原本是向德國LiftKet鍊條馬達吊車大廠購買鍊條馬達吊車在台灣進行拼裝後再以原廠的名義進行銷售。結果LittKet不堪羲騏持續以非常不專業的問題打擾並顧及LiftKet公司本身的商譽,只好推薦羲騏向其客戶Chain Master購買舞台鍊條吊車。我持有德國LiftKet的物證與人證。」(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4頁) 2 108年8月16日 「請您再詢問瓦格納與LiftKet(Markus Moeller),我持有這二家公司完整的人證與物證。LiftKet因為介意才推薦您向Chain Master購買。」(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4頁) 3 108年8月17日 「近日連續分享羲騏與王騏三先生的惡行…王騏三先生於0000年0月00日在臉書上分享羲騏公司購買多台德國LiftKet「定速」鍊條吊車並在其工廠進行拼裝為「變速」鍊條吊車的二張照片上方自我註解:「又開始幹一些沒人做過的蠢事~~」。實際上是這個世界「沒人敢做的」蠢事。」 (見本院卷一第123頁) 4 108年8月17日 「王騏三先生在2014年7月4日只敢在臉書上介紹是使用Waagner Biro的舞台機械控制主機(=主控制台)(與新舞臺、衛武營相同),現在竟然敢針對羲騏於2017年在桃園展演中心安裝的主控台在沒有安裝受控設備上應有的傳感器的狀態下,就公然宣稱在桃園展演中心安裝的是符合SIL3型式驗證的控制系統,「與衛武營的不同」。涉嫌詐欺公部門的程度令人感到痛心。」、「才能有效遏止類似廠商繼續進行危害公共安全的蠢事,避免劣幣逐良幣的現況。」 (見本院卷一第123頁) 5 108年8月17日 「經過羲騏拼裝後的鍊條吊車品牌應該要稱為羲騏,不是LiftKet。LiftKet有明文聲明經過客戶打開機殼更動過的產品立刻失去產品品質保證與產品責任險。」 (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6 108年8月18日 「過去7年來多次在德國二個舞台機械設備相關的展覽中,因為我總是自我介紹在台灣出生,幾家舞台機械製造商的業務經常問我,妳知道Shi-Chi(羲騏)這家公司嗎?羲騏的人為什麼每次都來問一些奇怪的問題?來自不同廠牌的人證至少有6位。 法律條文與國際標準是不能斷章取義的。期盼台灣司法檢調機關能夠盡早協助調查、伸張正義!」(見本院卷一第133頁) 7 108年8月19日 「為了阻止王先生繼續散布不實的謠言,只能繼續分享羲騏仗勢欺負與欺騙台灣公務員的惡行! #羲騏 #只有羲騏膽敢更改LiftKet鍊條吊車的原廠設定,還以LiftKet的名義投標公共、私人工程與租賃 #同情在台灣受害的公務員 德國LiftKet鍊條吊車在英國的代理商Kinesys如果打開了LiftKet鍊條吊車的外殼更改了原廠的設定,Kinesys會誠實昭告大眾,並使用Kinesys的品牌進行銷售,這是基本的誠信。」(見本院卷一第141至145頁) 8 108年8月19日 「D8等級是工業用的變速吊車,依法不能在舞台上方進行動態表演。」「D8等級就是代表不能使用在舞台上方做動態表演的等級,升降燈架或布景的同時下方不能有人。王騏三先生是使用在綠蘇打的頭頂上移動燈架表演喔!這不是嚴重違法嗎?」「羲騏只使用一個煞車與吊鍊安全係數為5的D8鍊條吊車與外接來路不明的變頻器進行拼裝,然後在表演者頭頂上方進行燈架或布景的升降動作。這就嚴重凸顯了羲騏的違法,而且對表演者生命安全的危害性。」「#羲騏很多同業私下提醒我羲騏很會玩弄文字遊戲、很擅長狡辯。但是不至於到睜眼說瞎話的程度吧?在王先生臉書上展示的照片中明顯可以看到羲騏是向LiftKet購買「只有單煞車」的「定速馬達吊車」在台灣的工廠拼裝成變速鍊條馬達吊車,附上BGV C1變速鍊條馬達吊車的基本配備照片與文字說明提供檢調機關比對。」(見本院卷一第147至153頁) 9 108年8月20日 「羲騏已經犯下嚴重的違法行為。」、沒有經過製造商明確授權修改的產品(例如羲騏未經原廠授權擅自安裝來路不明的編碼器進行升降高度的控制)」 (見本院卷一第155頁)
附表3
編號 時間 被告發布文字內容 1 108年8月16日 「#羲騏 羲騏誇大不實自我宣稱的證據羲騏王先生本人在今年三月初台灣技術劇場協會的公開公司簡介中介紹『羲騏與德國SBS合作承攬』國家兩廳院舞台機械設備工程,與兩廳院在今年七月底SIL3分享會中介紹『羲騏負責工地管理與人力資源』,中間有很大的差距。即使羲騏也是德國SBS『下包』協助安裝的廠商,也不能公然宣稱合作承攬!」 (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4頁) 2 108年8月16日 兩廳院舞台機械設備工程是國際標,不可能與台灣廠商共同承攬。 (見本院卷一第181至1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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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羲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