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2003號
TYDM,112,審附民,2003,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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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003號
原 告 王美蓉
被 告 盧承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6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美蓉對被告盧承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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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