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2年度,163號
TYDM,112,審金簡,16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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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玉書江亮
被 告 葉家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3743號、第3744號、第3745號、第3746號、第3747號
、第3748號、第3749號、111年度偵字第42007號)暨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8118號、第8036號、第12704號、第28402號、112
年度偵字第9388號、第16842號、第2649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
41號、第9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家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葉家寶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
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民國111年1月21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
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
款項分別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家寶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光麃鄭武順陳家琪林淑惠鍾瑞文戴鳳
陳珉妍、李佳燐廖鑫順、林長青黃秋賢許家綺、洪
誼靜、林庭伃周德蕙、吳旻霖李瓊玉邱創彬陳金女
吳惠珍鍾岳峰、被害人李悅慈楊世偉楊月娟、李佩
珍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附表編號2、4、6、8、15、19、20、24、26所示之被害人雖
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
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
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
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
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
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交簡
字第17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2月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惟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尚難遽
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
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118號、第80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1270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第2840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9388號、第2649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1684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4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
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終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罪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李
光麃、鍾瑞文洪誼靜林庭伃吳旻霖陳金女吳惠珍
、被害人劉晉甫經本院調解成立,然未能依約履行之犯後態
度,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
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有何金錢 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清單 1 李光麃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光麃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12時15分許 新臺幣下(下同)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9985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63-86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卷一第141頁) 2 鄭武順 詐欺集團成員向鄭武順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9985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63-86頁) ②中國信託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交易明細截圖(卷一第149-151、163、171、173-188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卷一第189-208頁) 111年1月22日10時17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22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22日10時26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22日12時58分許 22萬元 111年1月24日12時18分許 25萬元 111年1月26日12時00分許 60萬元 3 李悅慈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悅慈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5日9時18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7477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9-45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1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12頁) 4 陳家琪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家琪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12時5分許 3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9604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01-109頁) 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第37-39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41-48頁) 111年1月25日11時26分許 80萬元 111年1月26日12時2分許 80萬元 5 林淑惠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淑惠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7分許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9604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01-10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79頁) 6 鍾瑞文 詐欺集團成員向鍾瑞文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2時14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9644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0-21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33頁) 111年1月24日10時15分許 100萬元 7 戴鳳萍 詐欺集團成員向戴鳳萍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10時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5351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1-63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91頁) 8 陳珉妍 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珉妍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5351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1-63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17、133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125-157頁) 111年1月25日9時23分許 10萬元 9 李佳燐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佳燐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9時59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卷一第67-69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卷一第59-73頁) 10 廖鑫順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鑫順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11時53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新台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卷一第101頁) 11 林長青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長青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10時48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卷一第137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卷一第146-155頁) 12 黃秋賢 詐欺集團成員向黃秋賢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10時00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新竹縣芎林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卷二第41頁) 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卷二第53-83頁) 13 許家綺 詐欺集團成員向許家綺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4日9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存摺交易明細截圖(卷二第121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卷二第127-173頁) 14 洪誼靜 詐欺集團成員向洪誼靜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4日10時6分許。 5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707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卷一第25-37頁) ②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卷三第19頁) 15 林庭伃 詐欺集團成員向林庭伃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上午10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0540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49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87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87-89頁) 111年1月26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26日10時24分許 10萬元 16 周德蕙 詐欺集團成員向周德蕙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10時39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2007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41頁) 17 吳旻霖 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旻霖佯稱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9時58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42007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5-63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85頁) 18 移送併辦 李瓊玉 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瓊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44分許 1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036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49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59頁) ③封面及網頁截圖(第61-62頁) 19 移送併辦 劉晉甫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向劉晉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6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811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1-49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82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69-81頁) 111年1月26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20 移送併辦 邱創彬 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詐騙邱創彬,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許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2704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0-24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51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53-92頁) 111年1月25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25日9時37分許 5萬元 21移送併辦 陳金女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陳金女誆稱:可在BIT-C平台上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5日12時45分許 26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28402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高市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偵查卷)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書(第93頁) ③LINE封面翻拍照片(第110頁) 22移送併辦 楊世偉(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傳送不實投資網站訊息向楊世偉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34分許 6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9388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9-71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39-41頁) 23移送併辦 楊月娟(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虛設投資群組,自稱投資老師暱稱「李朝勝」及暱稱「助理陳靜怡」,向楊月娟誆稱將款項匯往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取利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9時33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842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63-103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61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62頁) 24移送併辦 吳惠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吳惠珍誆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10時59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141號(高市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偵卷):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7-45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第121、125、147頁) ③對話紀錄截圖(第113-143頁) 111年1月22日12時28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26日11時25分許 40萬元 25 移送併辦 鍾岳峰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思韻-助教」、「李朝勝Cosen Li」佯稱可邀其進入投資群組,告知買進買出時機,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2日10時20分許 70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997號(111年度偵字第19476號卷):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23-51頁) 26移送併辦 李佩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招攬李佩珍參加投資群組,向其佯稱可參與比特幣操作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21日9時27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6490號: ①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83-95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第69-81頁) 111年1月22日9時55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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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