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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