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181號
SCDV,112,司司,181,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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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賴盟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別 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且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已出具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 股東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影本,惟並未提出億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 故從形式上觀之尚難認定聲請人業已被合法選任為億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聲請人亦未向本院為就任清算人 及就任日期之聲報,參諸前開說明,自尚不能認為其係合法 之清算人。綜上,本件聲請人既未向本院聲報就任,自無從 起算6個月之清算期限,故聲請人為清算展期之聲請,自屬 無據,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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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