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63號
SCDV,112,勞補,63,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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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鈺方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被 告 華淵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
以五年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2,575元【計算式:
(52,850x12x5)+(72,933x5)+(3,382x5)=3,552,575】,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24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2,081元【計算式:(36,244x1/3)=12,081,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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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淵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