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上字,112年度,1號
SCDM,112,智簡上,1,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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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鈴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
11日112年度智簡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174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
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郭鈴枝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下稱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即 本院第一審(下稱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法、 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
(一)被告郭鈴枝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本 院112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卷《下稱本院智簡上卷》第67頁、 第200至201頁)。
(二)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4號調解筆錄(見本院智簡上 卷第113至114頁)。
(三)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之刑事陳報㈠狀(見本 院智簡上卷第115頁)。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案遭查獲扣案仿冒品高達81件 ,且於案發後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亦未向告訴人等表達 歉意,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等語。被告上訴意旨略 以:疫情期間從事之夾娃娃機工作停業近5個月,因單親且 尚需撫養母親及女兒,故在蝦皮購物購入便宜商品擺放、陳 列於娃娃機供人夾取,被告為初犯,已知行為錯誤,請求從 輕量刑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 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 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上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同一犯罪事實與 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 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 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科刑部分:
   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認其所為係 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考量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無視政府 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等商標權 人之權益,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 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判決對被告犯罪之事實 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其認事 用法俱無違誤,且其科刑時審酌之上開情狀,業已考量刑 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 則,要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
2、沒收部分:
   又本案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因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就 犯罪所得部分,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阿迪達斯 公司、埃爾梅斯國際業已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阿迪達 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損害完畢,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 調字第194號調解筆錄、刑事陳報㈠狀等附卷可查,已如前 述,然本案遭被告侵害商標權之被害人非僅告訴人阿迪達 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尚有其餘被害人等7間公司,而 被告雖已賠償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所受損 害,然對其餘被害人等部分並未賠付,故本案被告因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物品所得之款項6,000元部分(見1 11年度偵字第11749號偵查卷第10頁、第134頁反面),自 屬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除告訴 人阿迪達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外其餘被害人等,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審就上開諭知沒收之認定亦無違誤之處,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及被告上訴理由不足採之說明:
 1、檢察官上訴雖以前詞指摘原審對被告輕判為不當,然被告 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業已調解成立,並



賠償告訴人等損害完畢,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4 號調解筆錄、刑事陳報㈠狀等在卷可稽(見本院智簡上卷第 113至115頁),是檢察官據以提起上訴之理由已不存在而 無理由,應予駁回。 
2、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查,被告於本案經查 獲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高達81件,數量非少,原審 量處被告拘役50日之拘役刑,而非有期徒刑之刑,法定刑 度非重,衡諸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 節,本院認無再調降刑期之空間,被告上訴以前詞請求再 從輕量刑,其上訴並無理由。  
四、緩刑宣告之諭知: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智簡上卷第187頁),本 院審酌被告因經濟壓力,為謀小利而一時思慮不周,雖損及 告訴人等之商標權益,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賠償告訴人阿 迪達斯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完畢(見本院至簡上卷第115頁) ,損失已有填補。本院參考檢察官、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 埃爾梅斯國際及其餘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 害人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之意見(見本院簡上卷第57頁、第87至88頁、第115頁、第 139頁、第141頁、第185頁、第201頁)後,認經此偵查、審 理程序及賠償,應足使被告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所 犯之罪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件: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鈴枝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鈴枝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編 號3「00000000、00000000」、編號4「00000000」、編號5 「00000000」、編號6「00000000」、編號15「00000000」 、附表二「註冊/審定號」欄編號2「00000000」、編號3「0 0000000」、編號4「00000000」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郭鈴枝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 布修正,然修正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 效,是本案仍適用現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另刑法上所稱「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 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 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同此見 解)。從而,被告自111年1月初某日起至111年1月19日為警 查獲止,在新竹縣○○鄉○○路000○0號、新竹縣○○鄉○○路00 號二處夾娃娃機店擺放之選物販賣機持續陳列如附件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核屬 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附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 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商標 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四)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 損及該等商標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商標權市場秩序, 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 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 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 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 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所得款項共計新 臺幣6,000元乙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偵字卷 第10、134頁反面),為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侵害商標權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LV」商標包包 5 2 仿冒「LV」商標抱枕 2 3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3 4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 7 5 仿冒「adidas」商標毛巾 2 6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 15 7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 1 8 仿冒「HERMES」商標內褲 3 9 仿冒「NIKE」商標衣服 1 10 仿冒「NIKE」商標包包 8 11 仿冒「NIKE」商標包包(Basketball Player Design) 10 12 仿冒「NIKE」商標襪子 5 13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2 14 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 1 15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 1 16 仿冒「GUCCI」商標抱枕 3 17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3 18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2 19 仿冒「UA」商標毛巾 1 20 仿冒「MUJI」商標襪子 5 21 仿冒「FILA」商標包包 1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749號
  被   告 郭鈴枝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鈴枝係新竹縣○○鄉○○路000○0號、新竹縣○○鄉○○路00號二 處夾娃娃機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註冊/審定 號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二所 示之商品類別,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 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上揭商標權之商品,亦明知其 自蝦皮購物網站,向大陸地區不詳網路賣家購入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係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 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 仿冒商品,竟意圖販賣,基於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1月初某日起,在上開二處夾娃娃機店擺放 之選物販賣機及倉庫內,陳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商標 權商品,並設定選物販賣機之保證取物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290元至690元不等,供不特定人把玩選物販賣機以牟利。嗣 於111年1月19日13時35分許、14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二處夾娃娃機店執行搜索,當 場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共81件(含警方 採證取得2件;同時查扣之Dior抱枕2件,非為侵害商標權商 品,詳如後述),並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國際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鈴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附表一、二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 印資料各1份、鑑定人Mayank Vaid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 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賴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恒鼎知識 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各1份、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10份及查扣物品估 價表1張、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 場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接續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 品共81件(含警方採證購買2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獲 有犯罪所得6,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及移送意旨認員警於111年1月19日,前往新竹縣○○鄉 ○○路000○0號執行搜索,尚查扣Dior抱枕2件,亦屬侵害商標 權商品一節。然查,經警方將上開抱枕送交法商克麗絲汀迪 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結果,認該公 司並無登記商標於枕頭商品類別,故無商標權可資主張,亦 無法授權鑑定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是尚難認上開抱枕確係侵害商標權商品,自難 認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 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憶
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查扣地點:新竹縣○○鄉○○路000○0號)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或圖樣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手提袋、手提包 仿冒「LV」商標包包5件 2 00000000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頭靠、枕頭 仿冒「LV」商標抱枕1件 3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 4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手提袋、背包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6件 5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毛巾 仿冒「adidas」商標毛巾2件 6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襪子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5件 7 00000000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男士衣服及女士衣服 仿冒「HERMES」商標內褲3件 8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仿冒「NIKE」商標衣服1件 9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旅行袋 仿冒「NIKE」商標包包6件 10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手提箱袋 仿冒「NIKE」商標包包7件 11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衣服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2件(含警方採證購買1件) 12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電話保護盒及保護套 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1件 13 00000000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1件 14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枕頭套 仿冒「GUCCI」商標抱枕1件 15 00000000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手提包、手提袋、背包 仿冒「GUCCI」商標包包3件 16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衣服 仿冒「GUCCI」商標衣服2件 17 00000000 00000000 UA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毛巾 仿冒「UA」商標毛巾1件 18 00000000 00000000 MUJI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襪子 仿冒「MUJI」商標襪子5件 附表二:(查扣地點:新竹縣○○鄉○○路00號)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或圖樣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 1 00000000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頭靠、枕頭 仿冒「LV」商標抱枕1件 2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襪子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10件 3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件(含警方採證購買1件) 4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鞋子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1件 5 00000000 00000000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手提袋、背包 仿冒「adidas」商標包包1件 6 00000000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枕頭套 仿冒「GUCCI」商標抱枕2件 7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手提箱袋 仿冒「NIKE」商標包包3件 8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旅行袋 仿冒「NIKE」商標包包2件 9 00000000 NIKE 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 仿冒「NIKE」商標襪子5件 10 00000000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皮夾、皮箱及旅行箱 仿冒「FILA」商標包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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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