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1年度,6號
SCDM,111,智訴,6,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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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李泰興



選任辯護人 黃俊穎律師
趙芸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96號、第5613號、第6107號、第7078號、第7720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鍊共同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年。李泰興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0行及犯罪事實 欄三、第9行關於「未經授權範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 經授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編號11及(三)編 號7關於「華華廈銀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廈銀行」、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編號9贅載「資安鑑識實驗室1 10211鑑定報告」應予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邱仁鍊 、李泰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38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邱仁鍊行為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 條之2於民國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 行,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



項原規定:「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 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 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修正後同條例第93條之2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 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一、 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二、 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前款之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修正 後將「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 」之法定刑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邱仁鍊行為時即修正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斷。  ㈡所犯法條:
  ⒈被告邱仁鍊:
   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未經許 可而為業務活動,應依修正前同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前 段論處。被告邱仁鍊與石秋明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被 告邱仁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25日被查獲 時止,所犯非法為業務活動之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具 有營業性及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 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 立一罪。
   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被告邱仁鍊於密接時、 地重製營業秘密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侵害 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 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⒉被告李泰興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 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被告李泰興於密接時、地重製



營業秘密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侵害同一法益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 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邱仁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 處。
㈣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仁鍊、李泰興均前 無刑事科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素行均稱良好;並念其等均已坦承犯行,被告 2人已分別與告訴人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錡公司)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威公司)成立調解,並均已 依調解成立內容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2份及高雄銀行新臺 幣匯出匯款收執聯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頁 至第130頁、第163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犯後態度均稱 良好;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輕重,暨被告 邱仁鍊自述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目前無業、經濟狀況拮据 之生活狀況;被告李泰興自述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目前從 事教育事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均見本院卷第23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其等因一 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惟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深具悔意,並分別與告訴人立錡公司、漢威公司成立調解且 賠償完畢,業如前述。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 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 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扣案編號E-1號之聯想ThinkPad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 條),固為被告邱仁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扣案編 號C-21號之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條)、編號C-26號之 桌上型主機1台,固均為被告李泰興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 之物,惟考量上開電腦設備本身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且 被告2人所重製取得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均係自告訴人公 司處備份取得,對於原始檔案資料之本體尚無影響,告訴代 理人陳柏如律師林淑惠亦當庭表示如將營業秘密之檔案刪 除後即同意發還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8頁至第239頁),是 就上開扣案物,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檢察官於發還上 開扣案物時,應通知告訴人公司派員到場檢視確認,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違反依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96號、第5613號、第6107號、第7078號、第7720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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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