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355號
PCDV,112,家補,355,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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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何萬山
代 理 人 舒正本律師
相 對 人 吳意蓉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應繼
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王雅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
財產價值總計為82,578,469元(詳如附表一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
之應繼分為四分之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33,8
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072元,扣除已繳196,272元後,尚
應補繳36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附表一: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數量或面積 (股;平方公尺) 遺產價值核定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 面積:3,280平方公尺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0層含以下有電梯之華廈第3樓高,每平方公尺205,867元,車位價格每個200萬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45,771,441元。 2 同上小段210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87.45平方公尺 陽台:10.51平方公尺 花台:0.7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同小段220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8、總面積:4,294.41平方公尺、共有面積:17.75平方公尺(不含車位28.62平方公尺)】。 3 同上小段211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面積:73.99平方公尺 平台:9.77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同小段220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總面積:4,294.41平方公尺、共有面積:12.45平方公尺)。 4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5 面積:944.72平方公尺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層含以上有電梯之住宅大樓第8樓高,每平方公尺106,413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6,788,779元 5 同上段16之1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35 面積:16.64平方公尺 6 同上段17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8 面積:101.73平方公尺。 7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3) 權利範圍:全部 總面積:37.52平方公尺 陽台:10.16平方公尺 (共有部分:同小段194建號、總面積:1,41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共有面積:13.83平方公尺;同小段195建號、總面積:1,68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2、共有面積:96.26平方公尺)。 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35,000股。 6,231,000元 9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5,790股。 2,944,431元 10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65,622股。 10,164,291元 1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62股。 18,798元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全部 649元 13 華南商業銀行活儲證券帳戶存款 全部 1,158元 14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全部 587元 15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全部 7,141元 16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全部 21,498元 1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款 全部 786元 1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FN0000000) 全部 167,464元 19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CI0000000) 全部 94,216元 20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KL0000000) 全部 365,612元 21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11年股利支票(支票號碼:CX0000000) 全部 618元 合計 82,578,469元
註:編號12至編號17之存款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有財政部北區國稅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在卷可稽;編號8至11之股票價值,依附表二所載臺灣證
卷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之收盤價計算,有臺灣證卷交易所之
各日成交資訊在卷可稽。
附表二:
編號 股票名稱 本件起訴日 即112年7月5日 收盤價格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元 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8.9元 3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7.8元 4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3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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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