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198號
PCDV,112,司促,29198,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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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98號
債 權 人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堅
非訟代理人 江之承
債 務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伍仟柒佰柒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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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