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950號
PCDV,112,司促,28950,2023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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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尤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尤志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3年
10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1.180固
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7月20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5,122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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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