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47號
PCDV,112,勞補,247,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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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李木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
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
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
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
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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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