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13號
PCDM,112,單聲沒,213,2023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制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063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制宇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6 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電源適配器廠牌ASUS 共計450個、廠牌ACER共計230個,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4063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有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證據與出處 1 仿冒ASUS廠牌電源適配器450個 ⒈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卷第40頁)。 ⒉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碩法函字第11200006號函(見偵卷第48至49頁)。 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案號:00000000】(見本院卷第11、12頁)。 2 仿冒ACER廠牌電源適配器230個 ⒈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卷第40頁)。 ⒉宏碁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宏碁法字第1120711號函暨所附鑑定說明書(見偵卷第45至46頁背面)。 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案號:00000000】(見本院卷第13、14頁)。

1/1頁


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