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939號
PTDV,112,司促,1193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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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3728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8,892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13728、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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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