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復職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8號
PTDV,112,勞補,28,2023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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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

相 對 人 梁松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復職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本件調解成立之日起二個月內,
偕同聲請人前往經勞動部認可之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辦理職業
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及擬定復工計畫,該訴訟標的顯非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99年度台抗字第315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資料,無從判斷聲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何,故聲請人就該調解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計算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規定,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數額,應徵聲請費2,00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聲請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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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