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緝字,112年度,2號
PTDM,112,原交訴緝,2,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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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交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忠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忠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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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