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121號
PTDM,112,交簡,1121,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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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文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文榮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與刑 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 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 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 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 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 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 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飲酒後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 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暨考量其前科素行(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情節、教育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亞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658號
  被   告 吳文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榮前於民國107、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分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60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8年度交簡字第63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嗣前開2案經屏東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6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接續執行,並於108年 8月26日執行完畢。詎吳文榮仍不知悔改,於112年7月23日10 時許,在位於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 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許飲酒結束後,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3時 20分許,吳文榮行經內埔鄉長青巷與河南巷巷口時,因形跡 可疑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3時2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33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文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駕 籍詳細資料報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部分)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再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 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構成前科之罪亦為酒駕之公共危 險案件,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亞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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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