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94號
債 權 人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堂袗
債 務 人 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新臺幣4,511,622 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缺少 釋明資料,並缺少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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