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上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佳滿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97,100元 ZD0000000 112年4月1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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