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黃玲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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