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謝姈樺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姈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2年7月17日 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免 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2至16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