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37號
SLDV,112,消債聲,37,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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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葉冠群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冠群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2年6月26日 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消 債聲免字第15號等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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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