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3號
SLDM,110,原訴,13,2023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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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 人 張懿慶
謝俊吉
蔡孟佳
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已解散)

上一參與人
代 表 人 李千瑜

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被告道克明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懿慶、謝俊吉蔡孟佳、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 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 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 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 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 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 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此觀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甚明。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 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合合隆貿易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110年2月2日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並選任李 宛蓉(嗣更名為李千瑜)為清算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在 卷可稽,是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依法應清算;惟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查無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亦有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2年10月4日新北院英民科字第32722號函在 卷可憑;準此,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律人格,在清算範 圍內,視為繼續存續,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合先敘



明。
三、經查:
 ㈠被告道克明等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 第13號審理中,依諸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記載略以: 被告道克明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B男恫嚇使之心生畏懼 ,於108年1月10日依指示匯款100萬元至花旗銀行帳號00000 00000號帳戶(即張懿慶申辦使用之帳戶);起訴書事實欄一㈡ 記載略以:被告道克明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C男恫嚇使 之心生畏懼,於108年4月18日、4月23日依指示匯款各100萬 元至謝俊吉帳戶內;起訴書事實欄一㈢記載略以:①被告道克 明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A男恫嚇使之心生畏懼,而自103 年起至108年初,按月匯款40萬至130萬元至道克明蔡孟佳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②被告道克明另又基於恐嚇 取財犯意,對A男恫嚇需出售保時捷車輛使之心生畏懼,而 聯絡B3男到場收購車輛,經B3男至現場後見聞A男遭人脅持 ,匆匆以35萬元對價收購離開現場,並依道克明指示將其中 5萬元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合 合隆貿易有限公司申辦使用之帳戶)內、③被告道克明基於恐 嚇取財之犯意,對A男恫嚇使之心生畏懼,而於109年5月4日 起陸續匯款61萬元至道克明配偶蔡孟佳名下國泰世華銀行松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內等語。 ㈡被告道克明上揭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如」成立犯罪,則張懿 慶、謝俊吉蔡孟佳、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所獲取前述金額 ,似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諭知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沒收 對象可能擴及第三人張懿慶、謝俊吉蔡孟佳、合合隆貿易 有限公司;惟前述第三人並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亦未陳明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上述第三人 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 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前揭第三人張懿慶、謝俊吉蔡孟佳 、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案前已進行準備、審理程序,並另定112年10月13日上午  10時、同月16日上午10時、同月30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 十法庭行審理程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規定,通 知前述第三人於上開期日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 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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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