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張寬禾 葉基祥 被 告 吳虹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向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蓬萊陵園祥雲觀納骨塔永久使用權狀之牌價等事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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