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920號
KLDV,112,基小,920,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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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92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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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